民事案件

邢增轩与琼海市长坡镇椰林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28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民申2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增轩,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刚,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系再审申请人的儿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琼海市长坡镇椰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东,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邢增轩因与被申请人琼海市长坡镇椰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椰林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民终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增轩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认定:“2003年4月24日,邢增轩与椰林村委会承包涉案土地,并约定了承包金的缴交方式,该承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征,而并非家庭联产承包。”然而,邢增轩与椰林村委会承包涉案土地是官回山橡胶园地,并非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征。原判将涉案橡胶园地认定为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征实属臆断。况且,原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明确到款项,证明适用的法律依据与本案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椰林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为椰林村委会,而不属于邢增轩所在的椰林村委会官回村民小组。被征用土地收入款归椰林村委会所有,椰林村委会有权进行支配。二、邢增轩属于官回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椰林村委会经济组织成员,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组织,邢增轩已经享有官回村民小组家庭承包责任田及其他坡园地的承包地。邢增轩与椰林村委会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专业性的其他承包方式,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性质完全不同,不属于同一范畴。三、邢增轩不属于被征土地失地农民的安置对象,椰林村委会不负有对其进行安置的义务,其主张安置费是没有理由的。四、椰林村委会《2016年琼文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费使用方案》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符合法律规定,椰林村委会对自己的收入有支配权。综上,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邢增轩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问题。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其他方式的承包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的适用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并不限于这四种土地。且邢增轩与椰林村委会通过协商方式签订承包合同,约定邢增轩向椰林村委会承包案涉土地,并约定了承包金的缴交方式,该承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特征,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因此,原判认定双方承包的方式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判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未明确到款项,适用法律虽存在瑕疵,但并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邢增轩关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增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样国
审 判 员   童 琦
审 判 员   陶永夫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兰
书 记 员   蓝天秀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〇ぞ葜っ鞯模〇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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