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主导作用,实现中心及时、高效地完成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根据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由专管人员、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值班人员在指挥中心值班的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如有重大执行活动及处理突发事件则不受该时间限制。
第四条 值班交接时间为每天8:30,交班人员应将值班中已处理的事项和待处理事项告知接班人员。
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工作纪律,保持通讯畅通,准时交接班。
第六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为:
(一)接收执行新收案件、执行督办、事项委托、申诉信访、舆情事项、网拍监管、上报下达、督导案件等审批信息汇报局长。
(二)接收执行异常警示,核查法定期限、缺少材料归档、受托案件超期、查封到期、扣押到期、冻结到期、限制出境、布控时效延期等预警信息汇报局长。
(三)对执行突发事件或紧急事务,应立即接收、记录、第一时间汇报局长。
(四)实时监控外出执行的动态和效果,对外出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给予指导和帮助,及时汇报局长。
(五)接收上级法院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局长。
(六)完成院、局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
(七)技术保障人员为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远程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电话系统、录像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正常使用,保证执行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本规定与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法院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