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二、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 部门收支总表
七、 部门收入总表
八、 部门支出总表
九、 项目支出绩效信息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一)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 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的的各类申诉。
(三)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的调研工作。
(六) 负责本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
(七) 负责本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物资装备和国有资产。
(八)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九) 负责本院监察工作。
(十) 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只有部门本级1家预算单位。按照上述工作职责,内设18个职能部门、3个派出法庭。分别为院领导、审判委员、办公室、政工室、立案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行政装备科、监察科、交通巡回法庭、四更人民法庭、感城人民法庭、东河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此部分内容详见附件: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807.64万元。其中,收入总计2807.64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本年收入2807.64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本年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支出总计2807.64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399.1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30.8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7.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0.48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
二、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807.64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90.29万元,主要是新招录公务员导致人员经费增加以及新增聘用制书记员管理项目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2399.11万元,占85.4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支出130.83万元,占4.65%;卫生健康支出(类)支出157.22万元,占5.6%;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120.48万元,占4.3%。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1844.5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58.1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编制内容放置项目变更,将物业费及自聘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项目等经费由案件审判等项转移列入。
2.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9年预算数为41.0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222.95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编制内容放置项目变更,将物业费及自聘人员工资福利支出项目等部分经费转移列入行政运行项。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2019年预算数为1.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5万元,原因是2019年案件执行经费主要使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付。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51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6.99万元,主要原因是预算编制内容放置项目变更,将物业费等部分支出转移列入行政运行项以及新增聘用制书记员项目。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29.2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2.92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工资福利支出增长。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019年预算数为1.5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0.39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1名遗属人员。
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9年预算数为54.9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7.0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工资福利支出增长。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9年预算数为102.29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8.86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工资福利支出增长。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9年预算数为120.48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6.4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变动及工资福利支出增长。
三、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2253.0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756.3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
公用经费496.73万元,主要包括: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5.0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2.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42.05万元),较上年预算下降8.69%。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办案车辆运行维护费主要从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未在2018年预算中显示。
公务接待费3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六、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东方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收支总预算2807.64万元。
七、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2807.64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807.64万元,占100%。
八、关于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东方市人民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2807.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53.09万元,占80.25%;项目支出554.55万元,占19.75%。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9年东方市人民法院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496.73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东方市人民法院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东方市人民法院本级共有车辆16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其他用车3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9年东方市人民法院1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39.0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用于反映税收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捐赠收入等财政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是用于反映政府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或特定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政府为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除教育收费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四、收回存量资金收入:指用于反映各级财政部门收回的上缴国库但不列入预算的存量资金,包括收回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和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
五、事业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用于反映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往来收入以外的收入。
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用于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教育收费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收回存量资金收入”、“单位自有资金收入”收入不足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指用于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等。
十、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一、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十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公共安全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在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障部分的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 (项):指除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在职人员医疗及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部分的支出。
二十一、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