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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作用——以个案的平反为视角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来源:法律图书馆 作者:胡雷 >


摘要:合法有效的冤假错案监督平反机制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内容之一。在不干预司法和行政的前提之下,合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征,并以此实现阳光下的法庭、阳光下的政府。冤假错案是见不得光的,需要暴露在阳光下。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保证金;天然气;住建局

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4日,恒辉公司从曹县住建局获得韩集、桃源、庄寨三个乡的天然气的特许经营权。2017年6月17日,曹县住建局向包过恒辉公司在内的三家主体下发通知,通知要求谁能交纳3000万保证金就把涉案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交给谁。后相关部门和东合公司暗箱操作,在东合公司并非实际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将特许经营权给了东合公司。恒辉公司不服将东合公司等诉至法院,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4127民事判决支持恒辉公司部分诉请,确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有效,同时驳回恒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诉请。

山东卫视就本案问题采访相关部门后,在2019年5月6日的《山东新闻联播》节目报导了曹县住建局的行政违法行为。节目播出两天后,曹县住建局法人2019年5月8日的《山东新闻联播》中向大众承诺,“积极协商整改,维护企业权益”。目前本案正在整改和协调之中。

二、本案的法律剖析

恒辉公司找到笔者代理本案时,本案已经终审。笔者代理的是本案的再审,现已经向菏泽中院提交再审申请。以下分析仅就终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

(一)本案法院审理程序错误

笔者在第一次看到案卷材料时就非常诧异,本案应当是行政诉讼非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程序错误。本案核心为曹县人民政府对天然气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收回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之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相关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之规定,收回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必须要召开听证会。即便是恒辉公司及其一二审的代理律师选择的诉讼方案有误,但是菏泽二级法院都没有发现该审理程序上的问题确实让人难以理解。

(二)终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当之处

1、三乡镇天然气主管道并未施工完毕,《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转让协议》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该情况山东卫视已经查证属实并报导);

2、曹县庄寨镇财务结算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6月23日出具收条,证明东合公司已经按《通知》要求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并无事实依据(该情况山东卫视已经查证属实并报导);



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程春证、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爱国进行调查取证了解项目进展,其程序有误。

4、对于《通知》的有效性、合法性,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对其进行审查。

5、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东合公司不存在过错,该事实认定错误。

因曹县住建局在本案被报导之后,已经部分认可自身的行政违法行为并承诺妥善处理,故对其已经认可和《山东卫视新闻联播》报导的查证属实的内容不再详细阐述,仅作上述观点的列明。具体内容可见附件再审申请。

三、山东卫视在本案平反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山东卫视调查走访搜集的本案证据以及曹县住建局法人在电视中“积极协商整改,维护企业权益”的承诺实际上就宣告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4127民事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对于本案的再审情况,笔者会在后续的文章修改中予以补充说明

恒辉公司长达两年时间的一二审的艰苦诉讼斗争中的失败,被《山东新闻联播》几分钟的节目报道所力挽狂澜、拨乱反正。这足以说明媒体监督在纠正政府违法行为中的巨大作用。平心而论,笔者作为专业负责任的律师,虽然终审判决存在种种问题,理论上该份判决也应当被再审改判,但是基于一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原因笔者对再审改判并不报太大希望。否极泰来、物极必反,本案正是由于相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讲恒辉公司逼上绝路,才使得恒辉公司不顾一切的放手一搏。我们作为律师是不建议当事人寻求媒体帮助的,我也曾经明确向恒辉的法人释名不建议其寻找媒体干预司法,说服其要相信法律。但是一二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事情使得恒辉公司对一些法院和法律丧失了信心,恒辉公司最终没有听取笔者的建议而是去寻求媒体的帮助并货成功。如果没有山东卫视的介入,本案日后的再审结果作为同行的律师都能预见。希望每一个行政行为、每一个司法案件都能经得起阳光的检验!



附:

一、2019年5月6日《山东新闻联播》<今日聚焦>的本案报导链接(18:20-24:59),http://v.iqilu.com/sdws/sdxwlb/2019/0506/4668710.html;

二、2019年5月8日《山东新闻联播》<今日聚焦>的本案报导链接(22:50—25:00),曹县住建局法人向大众承诺积极协商整改,维护企业权。http://v.iqilu.com/sdws/sdxwlb/2019/0508/4669459.html;

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民终4127民事判决书

四、本案的再审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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