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周仲民与唐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26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终1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终1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仲民,男,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骏,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国内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55层微创上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周仲民因与被上诉人唐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周仲民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周仲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唐骏偿还欠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2797.5万元(截止2019年1月21日);唐骏自2019年1月22日起继续按15%的年借款利率向周仲民支付利息至清偿全部债务时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均由唐骏承担。2.由唐骏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本案举证期限内,周仲民于2020年3月30日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唐骏偿还周仲民借款15万元。2020年4月3日,上诉人周仲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仲民在二审举证期间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唐骏偿还借款15万元,属于减少了诉讼请求数额,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其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也应作出相应变更。根据《诉讼费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周仲民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5万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为3300元。现周仲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多交纳的诉讼费应予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仲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周仲民负担。周仲民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81675元,多交的48002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英华
审 判 员   祁永杰
审 判 员   曾瑞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肖 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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