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徐明与蔡亲武、凌仕清滥伐林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0-04-21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琼刑终69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灯辉,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蔡亲武,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凌仕清,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海南省万宁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明、蔡亲武、凌仕清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琼96刑初2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〇木恚〇讯问原审被告人徐明、蔡亲武、凌仕清,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2月上旬的某天,被告人蔡亲武得知其同学林某家在万宁市××镇有两小片橡胶树要卖,便告诉被告人徐明、凌仕清,徐明、凌仕清同意与蔡亲武合伙购买砍伐。之后由徐明驾车,三人前往林某家看树,看完树后同林某母亲黄某1谈好以人民币9000元购买该两小片橡胶树。同年12中旬,徐明、蔡亲武、凌仕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两小片橡胶树,后安排工人运至大茂镇苏某1经营的淑波木材加工厂出售,树尾被蔡亲武拉到乐来墟出售。期间,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徐明一起到黄某1家附近的陈某1家看出售的一片橡胶树,与陈某1夫妇商谈以人民币15800元购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12月下旬,雇请工人砍伐陈某1家该片橡胶树,后安排工人运至大茂镇苏某1经营的淑波木材加工厂出售,树尾被被告人蔡亲武拉到乐来墟出售。期间,吴某路过砍伐现场,与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等人商谈,以4300元将位于北大镇六角岭村委会六角岭处的一片橡胶树卖给徐明、蔡亲武、凌仕清。2019年1月6日,徐明、蔡亲武、凌仕清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再次雇请工人砍伐吴某家该片橡胶树。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天下午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赶赴现场,当场扣押蔡亲武等人的农用四轮车6辆及尚未运出的橡胶原木156株。后其中的5辆农用四轮车发还给车主。被告人蔡亲武的“金鹿”牌军绿色农用四轮车1辆仍在扣押机关。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均为橡胶树,其中:黄某1家地块一处被破坏的林木大小共60株,被伐林木面积3.64亩,其中IV级林地2.02亩、非林地1.62亩,林木蓄积量为30.2033立方米,出材量21.1423立方米;地块二被破坏的林木大小共128株,被伐林木面积5.14亩,全为IV级林地,林木蓄积量为46.5592立方米,出材量32.5914立方米;陈某1家被破坏的林木大小共127株,被伐林木面积5.57亩,其中IV级林地1.5亩、非林地4.07亩,林木蓄积量为48.1433立方米,出材量33.7003立方米;吴某家被伐林木6.49亩,全为IV级保护林地,砍伐156株,立木蓄积量45.3252立方米,出材量31.7276立方米。
原判另认定,2018年12月17日、12月23日、2019年1月3日,被告人蔡亲武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分别收到苏某1收购徐明、蔡亲武、凌仕清橡胶原木款转账20000元、30000元、10000元,共计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明出资购买树苗、被告人凌仕清、蔡亲武在吴某家被伐橡胶林地补种200株槟榔苗。2019年10月16日,经海南省尖岭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工作人员会同办案民警一起实地勘察,该槟榔苗长势较好,成活率95%以上。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到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徐明被万宁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徐明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庭审中,被告人徐明虽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法庭对主要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时,其不配合,回答不清楚或没有,回避实质性问题。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明、蔡亲武、凌仕清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擅自砍伐橡胶林木,蓄积量分别为30.2033立方米、46.5592立方米和45.3252立方米,共计122.0877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砍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徐明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在庭审中,其虽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在庭上并不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不构成坦白,认罪态度一般。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实施犯罪后,没有悔改,并实施一系列串供的行为,对本案的侦查、审查造成困扰。被告人徐明还有让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隐瞒其犯罪事实,找关系意图逃避法律惩处等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明出资购买树苗、被告人凌仕清、蔡亲武在吴某家被伐橡胶林地补种200株槟榔苗。该槟榔苗长势较好,成活率95%以上。可以对被告人徐明、凌仕清、蔡亲武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明、蔡亲武、凌仕清滥伐林木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蔡亲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凌仕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徐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四、没收被告人徐明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被告人凌仕清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被告人蔡亲武违法所得20000元。五、随案移送的扣押涉案的橡胶原木156株、“金鹿”牌军绿色农用四轮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上诉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徐明除参与砍伐黄某1的树木外,在其他两起砍伐树木中仅为同案犯提供帮助,系从犯。2.徐明认罪悔罪,与万宁市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槟榔树,积极恢复生态。一审判决后,徐明及其家属已预缴一审判决确定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明、凌仕清、蔡亲武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量达122.0877立方米的事实清楚。
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徐明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一审判决确定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明、凌仕清、蔡亲武均无异议,且有书证万宁市林业局关于涉案的四块橡胶林地是否办理采伐证的复函、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证人林某、黄某1、陈某1、苏某2、吴某、符某、徐某1、李某、黄某2、杨某、黄某3、黄某4、黄某5、苏某1、蔡某、陈某2、徐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各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徐明与凌仕清、蔡亲武合伙购买橡胶树并雇佣工人进行砍伐,出卖后共同得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2.徐明滥伐林木蓄积量122.0877立方米,数量巨大,不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不构成坦白。徐明、凌仕清、蔡亲武犯罪后实施一系列串供的行为,徐明还有让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隐瞒其犯罪事实,找关系意图逃避法律惩处等行为,应酌定从重处罚。徐明与万宁市林业局签订《生〇〇修复协议》,并出资购买树苗,凌仕清、蔡亲武在吴某家被伐橡胶林地补种200株槟榔苗,该槟榔苗长势较好,成活率95%以上。鉴于徐明案发后积极修复生态,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一审判决确定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徐明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原审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违反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砍伐橡胶树,蓄积量122.087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三被告人犯罪后实施一系列串供的行为,徐明还有让蔡亲武、凌仕清隐瞒其犯罪事实,找关系意图逃避法律惩处等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亲武、凌仕清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涉案地块补种200株槟榔苗并经验收合格,可以对被告人徐明、凌仕清、蔡亲武从轻处罚。徐明案发后积极修复生态,在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一审判决确定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凌仕清、蔡亲武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徐明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刑初253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即被告人蔡亲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凌仕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被告人徐明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被告人凌仕清违法所得20000元,没收被告人蔡亲武违法所得20000元。随案移送的扣押涉案的橡胶原木156株、“金鹿”牌军绿色农用四轮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96刑初25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人徐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三、被告人徐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峻
审 判 员   张 爽
审 判 员   冯 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恩华
书 记 员   王俊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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