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执行申诉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执行申诉渠道,规范执行申诉信访秩序。根据《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以下简称《信访核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以下简称《信访流程规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细化要求表》(以下简称《信访细化要求表》)等执行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申诉信访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申诉、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处理执行申诉信访应当以人为本、实行有理推定,切实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复、有诉必理,立足于解决执行申诉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力促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第三条 处理执行申诉信访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依法及时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专设执行申诉信访书记员,负责受理执行申诉信访。
受理执行申诉信访的书记员应当从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执行人员中选派。
第五条 执行申诉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处理执行申诉信访人提出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开展执行申诉信访答疑;
(三)按期办理并回复上级法院、同级党委、人大及其信访部门、本院院长督办的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四)开展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调查研究;
(五)处理其他执行申诉信访事项。
第六条 执行部门负责人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赡养、抚养、扶养等弱势群体案件实行带案下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七条 建立健全执行申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为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的总负责人,执行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执行申诉信访的来访处理
第八条 对执行申诉来访,应区分下列情形分类处理:
(一)来访人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或执行措施、执行文书进行释疑的,原则上应当场解答;当场或当日不能答疑的,7日内主动联络来访人并负责答疑,但来访人要求延期的除外。
(二)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来访人要求局(庭)长接待的,局(庭)长应当接待;要求院领导接待的,按预约接待处理,3日内答复来访人。
(三)多名来访者就同一案件或事项来访的,应当要求来访者推选代表3-5人。
(四)对无理缠访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劝其息访。
第九条 处理执行申诉来访应当做好接访笔录,记录来访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理由、要求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通知来访人提交书面证据、执行依据、执行文书等资料。
第十条 执行申诉信访电话为本院执行指挥中心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记录和解答。
第四章 执行申诉信访的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专人专办。由一名执行局内勤作为信访专员,依托于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进行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接收、转交工作。信访专员须每天登录系统查看、督办、上报核销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 受理、登记。对收到的申诉信访材料,信访专员应按照《信访流程规范》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报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信访专员在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中完成登记事项,并将申诉书、执行依据、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扫描上传至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
第十三条 审核。执行部门负责人,应按照《信访流程规范》第五条的规定,对登记人员在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中报送的申诉信访材料及时进行审核。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信访流程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的,直接剔除;
(二)登记事项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重要材料缺失的,退回登记人员补充、修改;
(三)属于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且登记事项信息及上传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办、甄别。执行信访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执行部门负责人根据《信访流程规范》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信访案件承办人,承办人根据《信访流程规范》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再次甄别。
第十五条 办理要求。执行申诉信访案件的办理规范须严格按照《信访核销标准》、《信访流程规范》、《信访细化要求表》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体如下:
(一)信访办理程序要真实客观。承办人要切实做好约谈、询问、释明等答复工作,并做好记录,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名,不得作假。
(二)上传信访核销材料要完整充分。上传材料应当包括:(1)案件办理报告;(2)工作笔录(与信访人沟通的谈话笔录、电话笔录等);(3)相关证明材料(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立案通知书、无理访申报表等)。上传的材料名称应该规范,简洁醒目,名实相符,材料名称应直观对应要反映的主要内容。
(三)核销理由要充分。严格按照《信访核销标准》审查,将其作为案件核销的依据,对照核销标准选择办结和化解方式。核销理由应当包括:(1)所适用《信访核销标准》的具体条款;(2)适用《信访核销标准》相关条款的具体理由;(3)报请核销方式。报请核销时,不应笼而统之地泛泛说理由,更不应没有任何理由。
(四)高度重视被上级法院退回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对被上级法院退回的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应查明被退回的原因、不予核销的理由,根据具体情况加大办理力度,严格按照《信访核销标准》办理。不得在不做任何化解工作的情况下再次上报核销。
第十六条 信访案件办结。承办人在接收到信访案件后,要严格依照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规定的节点期限按时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结后及时上传相关材料。核销时提醒领导及时审批。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重复上访、群体上访、到省进京上访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推诿、敷衍、拖延执行申诉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法院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二)将执行申诉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三)打击报复执行申诉信访人的;
(四)执行申诉信访部门及执行申诉信访工作人员瞒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十八条 应按月对执行申诉信访案件进行统计,季度分析,深入查找信访原因,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将执行申诉信访工作纳入法院执行工作目标考核,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绩效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