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裁判指引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
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12-24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为推进 “执转破”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原则。准确甄别“执转破”案件类型,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快速高效审结。

2.有序高效原则。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协调配合、有序分工,畅通工作渠道,减少工作环节。在不违反破产法硬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破产流程,并联破产事项,压缩办理时长,实现快立快审

3.程序经济原则。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控制破产成本。要充分运用执行机构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要充分利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提高财产查控质量与效率。要充分借助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机制及平台,降低变现成本。要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案件流程节点、公告及法律文书,减少破产费用支出。

二、简化审理的案件范围

4.被执行人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应当简化审理程序:

1)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的;

2)债务人资产总价值不高、债权人人数较少的;

3)执行阶段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4)被执行人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发现巨额财产下落不明的;

5)被执行人无营业场所或者无人员安置问题的;

6)被执行人停工停产或者已经歇业,且不存在职工安置的;

7)被执行人经营地域集中或系中小微企业的;

8)被执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9)被执行人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处置变现的;

10)被执行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1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

12)其他适合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转破”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简化程序进行审理:

1)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2)涉及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的;

3)涉及职工安置等复杂情形的;

4)债务人资产难以变现且难以进行实物分配的;

5)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需要审计的;

6)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可能存在多个衍生诉讼的;

7)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

8)存在重大舆情、维稳风险的;

9)其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

6.“执转破”案件是否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由受理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简化审理的,应当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管理人。同时在“执转破”案件受理公告中告知简化审理程序的相关事项,并对破产参与人予以指引。

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简化审理的,分管院长审批,可转为一般破产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决定转为一般破产审理程序的,应当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管理人,并告知其他相关人员。

7.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执转破”案件,应组成审判团队,对“执转破”案件进行审查及审理。

三、审查与受理

8.“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应提前介入法院执行机构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梳理与审查,参与研究需要移送的材料准备及财产变价等前置性工作。符合移送条件并决定移送的,执行机构应当制作移送决定及移送函,移送立案部门立案。

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执行机构应在移送立案当日通知被执行人,告知其如有异议,可按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法院“执转破”案件审理部门提出。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可不必再向其发出异议权利通知。

执行机构在移送案件材料前,应当依职权主动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统以其他方式穷尽对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通过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系统调查债务人涉执行案件后,将调查结果一并移送立案部门。

9.立案部门对法院执行机构移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重整案件,以“破申”案号登记立案,同时通过“智慧法院”审判系统查询债务人涉讼案件,并将查询结果附卷移送“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进行审查。

10.“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应在接收案件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并征询异议,异议期满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裁定受理的,应同时启动指定管理人工作,并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并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及执行机构。

受理裁定作出后,审判团队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立案。立案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破产重整案件,以“破”案号登记立案后移送“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审理。

四、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接管工作

11.管理人确定后,审判团队应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告知管理人本案是否适用简化程序并给予相应指引。

12.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之日起5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工作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不能完成接管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现状以及不能全面接管的原因。

同时,管理人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步骤和完成时间,每月向法院报告工作进情况。无产可破案件,可不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

13.执行部门应自收到受理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分配的财产变价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移交管理人,但管理人认为暂不适宜移交的除外。

14.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因需要向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与办理破产相关的事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接到该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出具调查令。

五、债务人财产查控及变价

15.管理人应在接受指定后30日内完成债权审查及财产调查工作。

16.执行机构在移送前六个月内已经穷尽财产查控管理人可不必再次调查。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应当针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申请调查令。

17.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所涉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上述报告虽然在移送破产审查后超过有效期,但如该财产或其财产性权利的市场价值未发生明显变化,或未对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破产参与人权利造成明显影响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再重新委托评估、鉴定或审计。

所涉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产审查再行拍卖的,不受评估、鉴定及审计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18.执行程序中已启动财产拍卖、变卖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已送达买受人的,受移送法院应及时依法裁定受理,管理人应接管扣除拍卖费用后的拍卖、变卖执行款;

2)财产拍卖、变卖成交后,成交裁定书尚未送达买受人的,受移送法院一般应待成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后再予以裁定受理;

3)财产已经执行法院评估并拟拍卖的,受移送法院应与执行法院协调工作进度,合理把握受理时机;

4)财产拍卖过程中流拍、变卖不成的,或者暂缓、中止拍卖、变卖的,管理人接管拍卖、变卖财产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以之前的拍卖保留价、变卖价为基础继续组织拍卖、变卖。

19.如破产程序中涉及财产变现的,应优先适用网络司法拍卖破产财产拍卖时需要确定底价的,有市场价的按市场价确定;没有市场价,但可通过询价确定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应通过询价确定。

20.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可采取债权人内部竞价、协议转让、以物抵债等非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为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21.破产财产可以实物分配,或者存有可以迳行分配的股权或者债权的,除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之外,可不做变价处理,依法直接予以分配。

22.对不具备审计条件的,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可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明晰或者债务人财产数量较少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可不对债务人进行审计。

23.“执转破”案件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经管理人申请,由审判团队予以审查

24. 执行案件中产生的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1)因管理、变价债务人财产发生,且该财产或财产的变价款已由管理人接管;

2)评估、鉴定或审计报告在破产程序中被继续使用的。

六、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25.“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发布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内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及方式。

26.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30日,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27.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原则上以书面或网络方式召开,债权人可通过可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等形式或网络平台等方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确需现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减少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

28.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受合议庭委托,承办法官可单独主持债权人会议。

确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29.人民法院应当督促、指导管理人尽快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可合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简化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一并提交表决。

30.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原则上应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资产处置方案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3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可同时作出裁定并宣告,并在5日内向债务人、管理人送达,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32.管理人未提请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宣告破产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提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受理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给债务人、管理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33.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于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34.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未追收到财产或者未发现有财产可供分配的,且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愿意足额承担破产费用或其垫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前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查明上述情况后5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

七、其他程序性事项

35.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简便方式传唤相关人员以及送达除民事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

36.管理人因债务人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中列明上述事由。

37.管理人因债务人歇业或营业执照被吊销,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且未追收到破产财产,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在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中列明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38.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工作报告,并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39.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确认,且主要财产已分配完毕,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个别事项的,管理人可在该裁定作出同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40.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执转破”案件一般应当“破”字号案件立案之日6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无账簿文且企业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1.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等法律文书,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2.除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必须公告外,其余事项可不予公告。通过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案件信息网及法院官网发布的公告,与纸质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效力相同。

43.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计算受理费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

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执转破”案件,经管理人提出申请,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典型案例一

 

海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口某酒店

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要点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同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仲裁委员会于20151016日作出(2015)海仲字第414号调解书,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海口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海口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24347元。上述调解书确认某管理公司应于2015年10月31日向刘某支付拖欠的房租金16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503447元、解约违约金62.79万元,某公司对上述房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某管理公司承担刘某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及案件仲裁费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未能查找到某公司、某管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也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12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刘某的申请,作出(2017)琼01执505号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公司、管理公司在海口海事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03件,总标的额为59888568.23元,已执行7955380元,尚余51933188.23元。公司、管理公司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21件,总标的额为74547600元,已执行13948266元,尚余60599334元。公司欠税款124603528.09元,欠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昆支行借款150000000元。公司名下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国际大厦的房产面积约36887.05平方米。管理公司尚欠税款5961072.3元,该公司在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公司负债总额为387136050.32元,管理公司负债总额为51933188.23元。

裁判结果

1.2018年2 月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8)琼01破申1号、(2018)琼01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某公司、某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两案

2.2017年12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执505号裁定书,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5)海仲字第41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一)关于破产申请受理问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某管理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公司、某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因某公司、某管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刘某提出对某公司、某管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二)关于执行程序问题。移送破产审查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刘某对某公司、某管理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该两公司所涉债务应当通过破产程序解决,故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刘某提出的本次执行程序。

破产办理

2018年3月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2018年3月1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海南某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两案件的管理人。2018年3月2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海南某律师事务所报送管理人组成人员名单。2018年4月2日,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管理人名单。2018年4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通知书、公告等文书并于2018年4月13日将上述文书交付管理人,并于2018年8月1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之后,管理人依法履职,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目前已完成对某管理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尚在进行中。审计工作完成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宣告司破产,并指导管理人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

 


典型案例二

 

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要点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而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债权人同意,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813号等83份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4月13日分别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等95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八十三案,总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074663.8元,执行费170019.02元。

在执行过程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发起网上财产查控,未发现其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经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某开发区第6、第7小区有土地使用权13456.09平方米,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该地块已建成某住宅小区,地上建筑物均已对外出售,无法处置。经2018年6月25日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某小区的下列房产和车库:(1)A、B、C栋地下室仓储用房第1至14号房产和车库;(2)B栋春华阁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车库1、2号车库;夏荷阁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车库1、2号车库;秋实阁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层第1、2号车库;(3)C栋仓储用房第1、2号房产,架空车库1、2号车库;(4)D栋架空车库第1、2、3号车库;(5)E栋架空车库第1、2、3、4、5号车库房产。上述仓储用房、架空层车库已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01执668号执行裁定查封,该案已恢复执行[案号为:(2018)琼01执恢195号]。在该案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查封的房产和车库进行评估。该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退案函》,称地下室划有99个停车位,建筑面积远大于法院移交资料上的建筑面积,具体评估范围不明确;现场勘查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根据有关规定人防地下室不允许办理产权证,人防地下室按谁投资谁收益原则,而人防地下室投资方不明确;一楼架空层(含车库及仓储用房)是否属于小区公共配套未明确。由于上述问题涉及到评估范围的合法性、合理性存疑,致使评估工作无法正常顺利进行,故将该案的委托评估退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情况,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某公司的资产已无法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月16日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1.2018年11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破申22号裁定,受理王某等95名债权人对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申请受理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执行裁定,分别终结上述83宗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1.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琼山区某大厦B座2202房,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用。因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王某等95名申请人提出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受理王某等人对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2.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并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案例三

 

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

裁判要点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某房地产管理局于2018年11月6日以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债约6000万元,现名下仅有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琼州大道南侧11563.7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其他财产,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2月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了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某房地产管理局的申请提出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16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注册资金3000万元港币,经营范围为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仓储(危险物品除外),营业期限至2042年9月16日。2010年7月18日,某房地产管理局与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某实业海南公司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琼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令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某房地产管理局偿还欠款1722万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33.18万元。判决生效后,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付款义务,某房地产管理局遂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中未发现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某房地产管理局遂申请将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某房地产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理由

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龙昆北路海外大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主体适格。生效判决确认某房地产管理局对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755.18万元。因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某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对海南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典型案例四

 

海南(某)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  宣告破产

裁判要点

1.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债务人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宣告破产。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某分行”)以其与被申请人海南(某)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经济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已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海南经济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南经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经济公司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通知了海南经济公司,海南经济公司提出异议后又表示同意交行某分行的破产申请。

1996)重经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海南经济公司向交行某分行偿还26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00及其他诉讼费11700元,1996)重经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海南经济公司向交行某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0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500元及其他诉讼费用15800元,1998)渝高法经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海南经济公司向交行某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及其他诉讼费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及其他诉讼费50000元。交行某分行依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海南经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向申请人交行某分行发放(2002)渝一中债执证字第100号、101号、88号债权执行凭证。2018年11月30日,交行某分行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案号为(2018)渝01执恢337号],交行某分行于2018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做出(2018)渝01执恢337号《决定书》及《执行转破产移送函》,将海南经济公司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被申请人海南经济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4日,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法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期限自199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3日,经营范围为项目开发,有色金属(专营除外)、钢材、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除外)、电子产品、机械产品、摩托车汽车配件、农业生产资料(专营除外)、五金交电、纺织品、橡胶及制品的销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522日作出2019)琼01破申16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行对被申请人海南()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21427日作出2019)琼01破9-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海南(某)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

裁判理由

本案为破产清算案件,海南经济公司住所地为海南省海口市机场东路13-2号,公司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交行某分行海南经济公司享有债权,且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海南经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可见,海南经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海南经济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海南经济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海南经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查,海南经济公司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应宣告破产。



典型案例五

 

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

裁判要点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19912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中以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对外债务本金达6亿元,其名下仅有的湛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价值约2.7亿,已被司法轮侯查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91021日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2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到法院听证,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对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事由无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于1997711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设立,注册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营业期限至2027710日。申请人薛某与被申请人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8)海仲(三)字第390号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薛某借款本息10600万元,清偿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二)被申请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杨某就被申请人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19年6月10日,薛某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薛某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中未发现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遂申请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理由

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破产主体适格。生效仲裁裁决书确认薛某对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0600万元,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已受让薛某的该笔债权作为申请人执行人。因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对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典型案例六

 

海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

裁判要点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19年528申请人海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自己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下称美兰法院)申请将该院执行的(2019)琼0108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海某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某公司)被执行人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移送破产审查。该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琼0108执506号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93日通知了海某公司和某公司,两公司未提出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美兰法院于20181218日作出(2018)琼0108民初9878号民事判决,判令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海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5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滞纳金。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海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美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扣划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5924.46元,后未能再查找到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海某公司也不能提供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裁判结果

2019年111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琼01破申23号民事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理由

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86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因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提出对自己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规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典型案例七

 

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关键词

执行转破产  受理破产申请

裁判要点

债权人根据生效判决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2015)思民初字第8060、8061、8062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三案[执行案号:(2018)闽0203执2814、2815、2816号]。经强制执行,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根据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裁判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琼01破申26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对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理由

    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口市琼山区石山镇施茶村委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因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对海口琼山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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