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件

原告洋浦金域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航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 2017-08-24 > <来源: >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0号


原告洋浦金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兴立大厦7栋709号。

法定代表人林道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观,职员。

被告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古劳镇丽水外浪。

法定代表人余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洋浦金域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航次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蕴 华



二O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 圣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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