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07民初1143号
原告:覃培光,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省玉林市人,现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席圣华,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覃培光诉被告席圣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选择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培光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世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子强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
机制改革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〇穹ㄔ嚎梢允实奔趺馑咚戏延谩R环降笔氯宋拚〇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