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正在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地进行。但当碰到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纵使让法官们用尽“洪荒无力”,也难以帮助申请执行人实现胜诉债权,这就属于“执行不能”。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应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地实现,否则就是“执行难”。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今天,结合两起典型案例,执行法官带大家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有什么区别?
案例一 被执行人的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吉某与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007民初133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钟某支付吉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1600元。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钟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钟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国土等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钟某的财产情况,依法委托钟某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对钟某不动产登记情况做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东方市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吉某,并听取其意见。因被执行人钟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穷尽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但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形。执行案件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则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权益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风险,属于执行不能。
案例二 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莫某与王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97刑终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王某向莫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8782.87元及利息。东方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王某无银行存款,向东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部门查询,王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东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王某无缴存公积金记录。另查明,王某于2017年4月17日被原工作单位开除,已无工资收入,现在海口市某监狱服刑。因被执行人王某目前不具备赔偿能力,且申请执行人莫某家庭生活困难,东方市人民法院给予其司法救助10000元。因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莫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东方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导致执行不能的案件,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经法院穷尽财产查找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因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赔偿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法院已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0000元。
法官说法: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而若发生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情形,将采取“终结执行”方式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并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在终本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也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作为“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果生活确有困难,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