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东 方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琼9007民初1458号
陈茂泽、吉惠英、陈洁:
本院受理原告林宏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张运平:18876133030
原告林宏玉:1313894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