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佳修与被告金鼎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来源: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琼02民初14

   

    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台胞证号00879346,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82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金鼎歌厅,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天山大厦二楼。

    经营者黄其找,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602125612,住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枫岭龙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垂媛,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佳修与被告三亚金鼎歌厅(以下简称金鼎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佳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被告金鼎歌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垂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叶佳修向本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令金鼎歌厅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Say Yes My 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酒窟仔相对看》《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疼惜我的吻》《月娘岛有我在等你》《梦中也好》《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走味的咖啡》《我是你爱过》《再爱我一次》《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流浪者的独白》《外婆的澎湖湾》《乡间的小路》《早安太阳》《年轻人的心声》《赤足走在田埂上》《踏着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秋意上心头》《昨夜之灯》《爸爸的草鞋》《三个字》《生为女人》《爱的等路》;2.判令金鼎歌厅向叶佳修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4,500元及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290元(包括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取证费用人民币9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70,790;3.判令金鼎歌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叶佳修系《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等43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金鼎歌厅在未依法缴纳版权使用费且未经叶佳修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复制至其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已严重侵犯了叶佳修对43首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同时还侵害了《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思念总在分手后》《外婆的澎湖湾》《从不拒绝归来》《昨夜之灯》12首作品署名权。金鼎歌厅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在使用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前,依法应缴纳版权使用费或取得叶佳修的授权许可。但是,金鼎歌厅未履行上述义务而使用叶佳修作品获取利益,也未向叶佳修支付报酬,其侵权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侵犯叶佳修对该43首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的。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金鼎歌厅辩称(一)叶佳修无权就金鼎歌厅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主张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涉案歌曲作品均系由表演者、一定情节、人物和自然风光背景、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等组成的契合度比较高的视听资料,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的作品,有导演、摄制者等相关人员的艺术性创造,并非叶佳修创作的词曲作品本身,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叶佳修是台湾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其已将涉案词曲的“公开播放权”、“公开传输权”及“公开演出权”交由该协会专权集中管理。1997年7月,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中国大陆地区代表其行使其会员音乐作品公开表演的专有权利。因此,叶佳修即使拥有涉案43首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也应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而不能自己单独行使。因此,叶佳修无权在中国大陆行使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二)叶佳修主张金鼎歌厅侵犯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没有事实根据消费者在KTV经营场所消费时,是将音乐电视作品中的画面与歌曲作为一个单独的作品使用。金鼎歌厅通过使用VOD播放系统公开播放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是行使制片人的放映权,并非对叶佳修歌曲的单独播送,故其行为不侵害叶佳修的表演权。金鼎歌厅经营使用的KTV歌曲曲库和VOD播放系统设备是通过供应商购买的,来源合法,不存在“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进行技术制作而使其增加伴唱功能后,复制至其点播系统内,供消费者演唱表演”的行为。金鼎歌厅购买VOD播放系统设备并使用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作品的复制,其行为也未侵害叶佳修的复制权。由于对作者的署名权发生在将作者创作的作品固化在一定载体的制作过程中,金鼎歌厅不是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者,无法决定音乐电视作品对词曲作者是否署名和如何署名。点歌系统有大约十万首歌曲,要求金鼎歌厅在经营的过程中对曲库里每一首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情况进行注意和审核,显然过于苛刻和不合理。因此,叶佳修主张金鼎歌厅侵害其署名权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不符合常理。叶佳修作为词曲作者,可以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主张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但不能就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向金鼎歌厅主张表演权、复制权和署名权,不能向金鼎歌厅就其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主张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三)叶佳修主张的损失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由于涉案43首音乐电视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应由制片者享有,应当由制片者来行使相关权利,叶佳修现有证据不足证明金鼎歌厅侵害了其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其诉求金鼎歌厅赔偿金额人民币64,500元赔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叶佳修自2006年开始在中国南方省份持续了十多年提起侵权诉讼,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如果任由这样的情况发展下去,会造成KTV诉讼爆炸性增长,不利于KTV行业有序发展,不利于音乐作品的正常传播,也冲击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综上,叶佳修不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就金鼎歌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要求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叶佳修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叶佳修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湖北省公证协会(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证明书,证明叶佳修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证据2.湖北省公证协会(2012)卾公协核字第171号证明书,证据3.湖北省公证协会(2012)卾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证据4.湖北省公证协会(2013)卾公协核字第549号证明书,证明案涉作品的原始权利人叶佳修;证据5.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7)卾洪兴内证字第16303号公证书,证明金鼎歌厅未经叶佳修许可使用了叶佳修的43首歌曲作品侵权事实;证据6.出库单、POS签购单、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叶佳修为制止金鼎歌厅侵权而支出的消费费用公证费和律师费合理费用证据7.歌曲清单,拟证明金鼎歌厅侵权歌曲数量。金鼎歌厅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公证书中没有记载取证过程存在瑕疵;对证据6中的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系;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及对象有异议,不能认为是其侵权,只能认为是在其包厢播放相关作品。对叶佳修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金鼎歌厅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为公证书,金鼎歌厅未能举出相反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为被侵权歌曲清单,与证据1相符,本院也予认定,至于证据6的认定,本院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评述。

    金鼎歌厅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天行视点点歌系统合同书》,拟证明涉案音乐电视是供应商制作,金鼎歌厅已支付合理对价,涉案音乐电视来源合法;证据2.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证明书》,拟证明佳修已将其所拥有的词曲著作权等音乐作品托管于该协会,其不得自行单独或授权他人行使托管的音乐财产权利;证据3.《著作权声明暨切结书》,拟证明叶佳修声明只享有其音乐作品之人格权,而不享有复制权、表演权的财产权;证据4.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叶佳修”全国范围内诉讼活动,拟证明叶佳修自2007年开始在中国南方诸多省份提起持续了十多年的侵权诉讼,其行为应得到制止;证据5.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会员名单、协议章程节选,拟证明叶佳修是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正式会员,会员编号M0346,该协会会员叶佳修无权对其已托管的著作权之表演权等权利单独或授权他人提起索赔;证据6.海外姐妹协会,拟证明中国大陆已与海外姐妹协会签订相互管理协议,叶佳修作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无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提起表演权在内的财产性诉讼。叶佳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金鼎歌厅只是购买点播系统,而不是曲库;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叶佳修无权自行维权而获得赔偿;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叶佳修是恶意诉讼;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金鼎歌厅主张叶佳修对其著作权不能行使的事实。对金鼎歌厅所举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证据1只能证明金鼎歌厅向供应商购买点歌系统,但未能举出交纳使用费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合法使用的依据;证据2证明了叶佳修将涉案音乐作品予以托管,但并非转让;证据3证明叶佳修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人格权,但不能排除叶佳修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证据4只能说明叶佳修长期维权的情况,且从相关判决来看还得到支持,不能认为是恶意诉讼;证据5和证据6只是限制不得让第三人代理,不能认为叶佳修不能行使诉权或行使财产请求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叶佳修加入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至今仍为该会会员叶佳修就其所拥有的词曲著作权等音乐作品已陆续登记并托管于该会。其中《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Say Yes My 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悄悄话》《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稻草人的心情》《小村的故事》《等君入梦中》《有你偎在阮身边》《从不拒绝归来》《痴情男儿》《无怨的青春》《望酒来做胆》《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酒窟仔相对看》《不停的陀螺》《声声慢》25首词曲著作业经登记并托管于该会。

2011年2月11日,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林某1同吴锡坚在台湾新北市永和区永平路59号诺德唱片行之公开市场购买唱片等公开出版物,并进行公证。公证书所附公开出版物影印件显示《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疼惜我的吻》《梦中也好》《月娘岛有我在等你》《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走味的咖啡》《我是你爱过》《再爱我一次》《假如我们能相恋》《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早安太阳》《乡间小路》《流浪者的独白》《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赤足走在田埂上》18首词曲署名为叶佳修。2012年1月30日,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林某1同吴锡坚在台湾新北市永和区永平路59号诺德唱片行之公开市场购买唱片等公开出版物,并进行公证。前述公证书所附公开出版物影印件显示《爸爸的草鞋》《从不拒绝归来》《生为女人》的词曲署名为叶佳修《三个字》《昨夜之灯》作曲署名为叶佳修。根据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公证处(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编号为000040《公证书》所附歌曲创作手稿,证实《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又见春天》《SayYesMyBoy》《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酒窟仔相对看》《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15首词曲作者为叶佳修。

    叶佳修与吴锡坚系师生关系,吴锡坚一直以来担任叶佳修的私人工作助理。2014年7月1日,叶佳修为吴锡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吴锡坚就其音乐著作权遭受不法侵害事宜,在中国大陆地区执行维权行动。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具体内容为:调查取证、行政投诉、起诉、庭审、执行、退费、进行和调、调解等。吴锡坚有权就所授权项再授权维权公司、律师事务所或个人执行相关维权事宜,委托有效期间为五年。(2014)鄂公协核字474号《公证书》所附词曲清单显示,叶佳修享有《流浪者的独白》等87首词曲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2017年12月1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叶佳修的委托代理人陈景来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河西路天山大厦二楼的金鼎国际KTV,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场所迷你包包房内进行消费。公证员对洪兴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经检查,摄像机及存储卡均为空白。陈景对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进行操作,点播了以下歌曲:《《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Say Yes My 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酒窟仔相对看》《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疼惜我的吻》《月娘岛有我在等你》《梦中也好》《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走味的咖啡》《我是你爱过》《再爱我一次》《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流浪者的独白》《外婆的澎湖湾》《乡间的小路》《早安太阳》《年轻人的心声》《赤足走在田埂上》《踏着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秋意上心头》《昨夜之灯》《爸爸的草鞋》《三个字》《生为女人》《爱的等路》。由陈景使用摄像机对该四十三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上述点播与录像过程,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陈景取得了号码为8883641消费发票、号码为94619285的POS签购单、店卡各一张。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景将摄像机内容刻录成光盘一份(经公证员事先检查确认为清洁光盘)。摄像数据存于该公证处移动硬盘。公证书相粘的出库单、POS签购单、店卡与陈景现场取得的原件内容相符;公证书相粘的光盘的内容与陈景于现场所录像内容相符。叶佳修在本案维权中支出包厢费用90元。

经本院当庭播放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16303号《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所点播的43首歌曲的相关播放画面为视频片断,没有明确的制作方、导演等的署名,画面为人物、风景、泳装、演唱会、歌舞等,《声声慢》《酒窟仔相对看》《梦中也好》《年轻人的心声》情节十分简单,其余39首音乐作品没有情节。经对比,该43首音乐作品词曲与叶佳修主张权利中的歌曲中的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所附光盘播放的《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词曲与叶佳修提交的《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的词曲内容基本一致;该43首音乐作品中,《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思念总在分手后》《外婆的澎湖湾》《从不拒绝归来》《昨夜之灯》等12首音乐作品没有词曲作者署名,其余31首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或曲作者署名为叶佳修。

再查明:金鼎歌厅成立于2015715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黄其找,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量贩式KTV、酒、饮料、预包装食品、服务、零售。

本院认为叶佳修为台湾地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及台湾地区著作权侵权纠纷,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由于本案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准据法,而本案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国大陆地区,根据前述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应适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是叶佳修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二是金鼎歌厅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三是涉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叶佳修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中,叶佳修提交了涉案歌曲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及词曲底稿等证据,而金鼎歌厅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依法认定《昨夜之灯》《三个字》的曲作者是叶佳修,其余涉案41首音乐电视的词曲作者也是叶佳修。因此,叶佳修系《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等案涉43首音乐作品的曲或词曲作者,对该4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相应著作权。

根据(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16303号公证书记载,公证员在检查并确认用于拍摄的摄像机及存储卡为空白后,通过监督摄录的方式公证取证的过程,该公证程序并无违法或不合理之处,本院依法采信该经公证的事实。据此,(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16303号公证书载明的内容,结合该公证书所附的消费发票,以及刻录光盘的内容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金鼎歌厅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歌曲点歌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提供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43首涉案歌曲的视频点播、播放服务,收取相应费用。根据该公证书所载事实及所附光盘的内容,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判断,所取证的音乐作品没有明确的制片方、导演等署名,绝大部分没有故事情节或没有较为完整的故事情节,画面内容与乐曲旋律、歌词的契合度不高,拍摄画面目的也主要服务于歌曲演唱,歌词、歌曲在作品中起主导作用,并未将表演、画面、音乐等元素融合为一个整体用以表达某种内在的精神以体现制片者或导演的创作性,独创性较低,不属于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仅属于以音乐作品为基础制作的音像制品,其词曲作品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即叶佳修享有。至于叶佳修能否单独行使相关权利的问题,叶佳修将其创作的歌曲著作权托管于中国台湾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并非转让其著作权,叶佳修对其创作的歌曲仍然享有著作权,叶佳修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金鼎歌厅所举出的本院(2017)琼02民初131号、135号和140号民事判决三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79号民事判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知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主张叶佳修无权提起涉案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但前六份判决的诉讼主体、所涉歌曲与本案没有关联;后一判决查明了叶佳修是将音乐作品予以托管,但并未转让,金鼎歌厅也未举证证实叶佳修不能行使对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且该判决对本院受理和审判本案也没有约束力,因此,金鼎歌厅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金鼎歌厅实施侵权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金鼎歌厅未经叶佳修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歌曲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等案涉音乐作品,属于以机械方式公开表演音乐作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43首作品词曲作者即叶佳修的表演权。另外,叶佳修《又见春天》等12首音乐作品,主张金鼎歌厅侵犯了作为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因金鼎歌厅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作品时未注明词曲作者,侵犯了叶佳修享有的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则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案中,结合金鼎歌厅经营范围、KTV行业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将曲目复制于点歌系统是点歌系统的供应商,而并不是金鼎歌厅所实施的行为,叶佳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施复制行为是金鼎歌厅,本院对叶佳修主张该43首作品的复制权不予支持。金鼎歌厅主张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已经授权或自行制作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歌曲点歌系统涉案音乐作品有合法来源,也已尽到注意义务,未侵犯叶佳修的著作权是,金鼎歌厅未提供该系统内涉案歌曲经过叶佳修授权的证据不能证实制作得到叶佳修等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不能阻却叶佳修作为词、曲作者主张其著作权。对金鼎歌厅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金鼎歌厅诉讼中提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133号等四份民事判决,主张本案裁判应当以与前述判决的认定一致。因金鼎歌厅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音乐作品与前述判决涉案音乐电视的画面具有一致性,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金鼎歌厅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金鼎歌厅侵犯了叶佳修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权、署名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叶佳修主张金鼎歌厅在其点播系统内立即删除涉案音乐作品43首,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叶佳修未对其实际损失及金鼎歌厅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致该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本院根据金鼎歌厅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叶佳修主张取证消费款、公证费和律师费均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叶佳修主张取证消费款为人民币90元,所举收据属于公证书的附件,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认定;叶佳修主张公证费为人民币1200元,金鼎歌厅未提出异议,本院也予以认定;其主张律师费为人民币5000元,但仅举出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未能提供相对应的付款凭证佐证,不足于证实已实际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鉴于叶佳修已就同时起诉的7宗系列案件聘请律师出庭,故对叶佳修为维权支付的律师费,本院综合具体案情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据此,本院综合考虑案涉音乐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金鼎歌厅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KTV行业的经营情况、三亚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叶佳修为本案诉讼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金鼎歌厅赔偿叶佳修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2,990元。对叶佳修超出该支持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金鼎歌厅主张其不应赔偿损失及不应承担取证消费款、公证费、律师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经查,金鼎歌厅的经营者为黄其找,因此,金鼎歌厅的侵权责任应由黄其找承担。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亚金鼎歌厅的经营者黄其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其经营场所使用歌曲点播系统删除以下叶佳修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叫中国》《又见春天》《SayYesMyBoy》《随风来去》《自由!自由》《伸手等你牵》《心锁等你合》《酒量酒胆》《伤心也好》《声声慢》《稻草人的心情》《无怨的青春》《风向球》《等你脚步声》《无啥通无采》《无你是欲搁按怎》《酒窟仔相对看》《假装我们还相恋》《梦里新娘》《酒是舞伴你是生命》《疼惜我的吻》《月娘岛有我在等你》《梦中也好》《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走味的咖啡》《我是你爱过》《再爱我一次》《七夕雨》《思念总在分手后》《流浪者的独白》《外婆的澎湖湾》《乡间的小路》《早安太阳》《年轻人的心声》《赤足走在田埂上》《踏着夕阳归去》《从不拒绝归来》《秋意上心头》《昨夜之灯》《爸爸的草鞋》《三个字》《生为女人》《爱的等路》    

二、被告三亚金鼎歌厅的经营者黄其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佳修赔偿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990元;

    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0(原告叶佳修已预缴),由原告叶佳修负担人民币942元,由被告三亚金鼎歌厅负担人民币6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三亚金鼎歌厅(经营者黄其找)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朝

                                              审 判       尹合欢

                                              审 判 员      李新建 

 

                                              二〇一二十八 


                                                       法 官 助 理   杨睿婕

                                                  书 记 员  柯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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