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

法官员额制改革“落地”后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7-08-24 > <来源:最高法院 >


  据最高法院有关通报,截至2016年底,全国大多数法院基本都已完成首批员额法官的遴选,员额制改革基本全面“落地”。员额制改革旨在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格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实现司法改革目标的前提性改革。通过实行法官员额制,可以带动法官遴选、职业保障、辅助人员配备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法院整体工作和法官个体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首批遴选工作的完成,只是一个开始,“落地”之后尚有许多问题需要理性观察、思考与研究。

  改革“落地”不是司法体制改革“完成时”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的是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关于“三化”是什么虽无清晰的标准,但就目前而言,绝不能认为员额法官就是“三化”法官,这中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理由在于:

  一是员额法官是从现有法官中择优遴选出来的一个群体。由于长期以来法院实行的是公务员管理体制,没有体现司法的独特性,现有法官中确实有部分人员无论能力、素质都尚未达到“三化”的要求。例如,有的资深法官审判经验丰富但缺乏工作激情,或者调解能力突出但专业素养不够,有的年轻法官工作热情高涨但缺乏审判经验,或者专业功底扎实但群众工作能力欠缺,还有极少数法官司法作风不文明、司法行为不规范,等等。这部分法官,有的会被逐步淘汰出法官队伍,有的则会慢慢进步成长为合格的“三化”法官。

  二是法官队伍“三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各项改革举措协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法官员额固定的情况下,要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积极性,必须配套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选任、升迁、惩戒等制度,营造法官敢于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以职业保障的制度化、规范化来激发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积极性。在越来越严格选任法官的同时,只有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才能留住法院队伍中的优秀法律人才,才能吸引优秀法律人才不断加入法官队伍。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的“三化”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三是员额制改革对促进法官队伍“三化”的效果需要接受较长时间的实践检验。任何改革都是为了解决问题,但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员额制改革也是如此,不可能一“落地”就立即实现法官队伍的“三化”。大部分法官会在进入员额之后继续努力工作,完善提高自身素能,但也有个别法官会将入额视为进“保险箱”,入额前积极表现、努力工作,入额后就丧失动力,不仅完不成规定的审判工作量,还反感、排斥审判监督和管理,有权就任性,距离员额法官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远。因此,只有建立“有进有出”、“能上能下”的员额动态调控机制和员额退出机制,通过数轮的人员调整、筛选,才能确保所有员额法官都业务精湛、业绩突出、履职尽责、勤勉敬业,才能最终实现法官的“三化”。对此,我们应当充满信心。

  员额制是长远的改革措施

  员额制改革对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意义毋庸置疑,但任何重大改革措施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需要着眼长远,直面当下。目前,法院正处于历史上地方干扰相对较少、地方保障相对较好、人案矛盾空前突出的复杂时期,员额制改革着眼的是长远的“三化”目标以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直接解决人案矛盾;是一项着眼长远的改革举措,而非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因此,不能以当下某些具体问题是否解决来对其成效加以评判,甚至将效果夸大为一落地即解决了人案矛盾、办案积极性、司法公正性等一切问题。

  一是要正视“案多人少”矛盾加剧的现实。近年来,受社会经济发展各种因素的影响,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实行员额制后,法官数量进一步减少。自本轮司法改革启动,综合部门人员比例大幅压缩,能够继续充实审判一线的资源已接近极限。而且,必须由法官亲历亲为完成的庭审、合议及制作裁判文书等核心审判工作也难以由其他人员替代。所以,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增长幅度来看,员额法官的工作负担都将进一步加剧,这是不容否认的。

  二是要容许短期内审判质量效率的波动。推行法官员额制的目的是提升公正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但是,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也需要一个逐步消解的过程。首批员额制改革完成后,一方面短期内员额法官个人所担负的办案任务加重,审判质量和效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同时,员额制改革推进中通过审判工作量测算,实行“定岗定额”,审判岗位调整变动较大,类型化、专业化司法知识及经验的积累,需要适应的时间;另外,经验丰富的院、庭长不再审批把关,短期内可能会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应对短期内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是要培养充足的法官后备队伍。传统的学徒式法官培养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实质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年轻法官的培养应当吸收学徒式培养模式中的有益成分,形成“法官助理—限权法官—员额法官”的新路径。法官助理应当从正规法学院校毕业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科毕业生中招收,主要承担阅卷、财产保全、庭前调查、法律检索等技术性审判辅助事务,之后经过一定程序的遴选后,作为限权法官,在资深员额法官的监督和指导下从简单案件着手参与案件审理,逐步成长为合格的员额法官。

  二是要有效激励入额法官的工作热情。员额法官既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对于入额法官,既要通过提高薪酬待遇、加强职业保障等措施维持其足够的尊严和体面,稳定法官队伍;又要防止管理方式的僵化甚至放任,缺乏干劲和活力。要坚持尊荣与危机并重、激励与鞭策并重,尽快制定员额法官的评价制度,完善法官绩效评估体系,全面、客观评价法官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将业绩评价作为法官任职、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与绩效考核奖金直接挂钩,并实现业绩评价与员额退出机制、惩戒机制、激励机制的有效衔接。对于难以正常履职或有损法官尊荣的法官,要及时按程序退出,给优秀人才留下入额的空间和希望。

  三是要实现法官的自我管理。在适应改革要求不放松对员额法官适度管理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充分发挥法官自我管理的作用。可以建立由全院员额法官参加的法官会议,作为法官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性组织。法官会议成员地位平等,讨论决策的事项包括法官业绩评价项目、程序、方法的设计及结果的运用,法官等级择优选升的方案,绩效奖金发放的具体办法等等,推动法官广泛参与涉及自身权益的决策与管理,调动法官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凝聚改革共识和正能量。

  四是要配备稳定的审判辅助人员。配足配强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彻底厘清法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各自的职责划分,有助于让法官从事务性工作的负担中解放出来。长远来看,审判辅助人员的配备不仅要有数量,还要有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技能要求,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而且要和法官有很好的配合协同。这些都需要以审判辅助人员队伍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充足性为前提。应当尽快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专门立法,在法律上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招录标准、身份性质、职责分工、职业保障等问题,为建立一支稳定的审判辅助人员队伍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同时还要依托语音识别技术、大数据检索及信息化等新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整合、提高整体工作效能,多管齐下为法官员额制的实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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