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蓝永静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4-20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琼刑终37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蓝永静,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白沙县人,住白沙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蒙瑞蓉,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蓝永静犯强奸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琼97刑初1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蓝永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8年7月,被告人蓝永静在白沙县七坊镇查英村二队蓝志剑橡胶林东侧边缘处,趁被害人蓝某爱脱裤子小便之机,用语言威胁,用阴茎摩擦被害人蓝某爱的外阴。
2018年7月,被告人蓝永静通过大声播放音乐的方式引诱被害人钟某1来其位于××县家中,用阴茎摩擦被害人〇幽〇1的外阴。
2019年3月,被告人蓝永静通过大声播放音乐的方式引诱被害人钟某2、钟某1来其家中,用阴茎摩擦二被害人的外阴。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蓝永静在其家中、查英村二队涵洞口水沟处,多次用阴茎摩擦被害人钟某2的外阴。2019年3月9日下午,被告人蓝永静酒后趁被害人钟某2来其家中玩手机之机,语言威胁钟某2并强行脱下其衣裤将其奸淫,致钟某2当场阴道出血。经鉴定,钟素妍阴道口撕裂伤达Ⅱ°,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蓝永静在其住宅门前被抓获。
另认定,2019年3月20日,被害人钟某2的父亲钟少军收到被告人蓝永静的父亲蓝志云代为赔偿的医疗费人民币43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蓝永静以暴力相威胁,对三名幼女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并致一名幼女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其侵犯的对象既未满十二周岁又是农村留守儿童,依法应予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蓝永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并赔偿被害人钟某2医疗费用人民币4300元,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蓝永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4)、(5)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蓝永静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蓝永静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蓝永静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上诉人及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未提出新证据。
关于上诉人蓝永静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蓝永静在较长时间内,多次以暴力相威胁,对三名幼女实施奸淫,且案发时三名幼女均不满十二周岁,又系农村留守儿童,蓝永静的强奸行为并致一名幼女重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同时触犯多款法定加重及从重情节,依法应予严惩。2.原判考虑到蓝永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的前期医疗费,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蓝永静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蓝永静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洪彬
审 判 员   朱雅琴
审 判 员   王丹丹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海亮
书 记 员   钟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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