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

符丹妮与陈林彬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0-08-07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执复9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经建,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裕通花园3栋203房,公民身份号码×××。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刘玉芳,女,汉族,1958年4月26日生,住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裕通花园3栋203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符丹妮,女,汉族,1991年1月2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陈林彬,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
复议申请人陈经建、刘玉芳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口中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丹妮与被执行人陈林彬、陈经建、刘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陈经建、刘玉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一、查封登记在陈林彬名下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区房)。二、中止对登记在陈经建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203号房)的执行,并依法解除对该房的查封。三〇⒔獬〇对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号的冻结。
海口中院查明,该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9)海仲案字第658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丹妮与陈林彬、陈经建、刘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25879元,执行费11658.79元,合计937537.79元。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院于2020年3月3日以(2020)琼01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经建银行存款名下账户,控制结束时间至2021年3月3日止;2020年3月19日以(2020)琼01执90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经建、刘玉芳名下的203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
另查明,经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材料记载,登记在陈林彬名下与他人共有的21102号房,建筑面积88.42平方米。该房已设置了两次担保抵押,被担保债权数额分别为人民币74.4万元及30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陈经建、刘玉芳的异议请求分别为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及房产置换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海口中院依法对203号房进行查封及冻结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陈经建请求解除对其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陈经建、刘玉芳请求置换房产处置的问题。因陈林彬名下与他人共有的21102号房已设置了高额债权担保抵押,该房产不足予清偿本案债务,海口中院执行203号房合法。陈经建、刘玉芳提出置换房产处置的理由不足予排除执行行为。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经建、刘玉芳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陈经建、刘玉芳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一、查封21102号房。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林彬的债权有价财产。三、前述房产及债权有价财产若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差额可变卖203号房。四、解除对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被执行人陈林彬一家三口现住房是陈经建的前妻卖掉陈经建在山西的房产后又在西安购置的,21102号房现空置且市值180万元,完全够支付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款项及各种费用。2019年11月,陈经建到西安催陈林彬抓紧卖房,并准备在西安起诉陈林彬,但咨询的律师表示无法立案。203号房是2004年按揭的,到2019年元月付完全部款项,是陈经建、刘玉芳在中国境内的唯一住房。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号于2020年3月4日下午被冻结,账上金额为235.12元。陈经建、刘玉芳体弱多病,每个月药费近千元,同时还长期抚养着上小学的九岁孙女,只靠刘玉芳每个月2500元的退休金无法维持三个人生存。从2019年6月起,陈经建就积极配合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联系陈林彬尽快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海口中院已经查封了陈经建、刘玉芳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不应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综上,请求支持陈经建、刘玉芳的复议请求。
申请执行人符丹妮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0年3月3日,海口中院冻结了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235.12元。2020年3月19日,海口中院查封了203号房。陈经建、刘玉芳称其曾请求海口中院查封21102号房但海口中院以超标的查封为由未予同意。2020年4月1日,陈经建、刘玉芳向海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有三项:一、查封21102号房。二、中止对203号房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的查封。三、解除对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号的冻结。海口中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陈经建、刘玉芳的上述三项异议请求。2020年4月27日,陈经建、刘玉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有四项:一、查封21102号房。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林彬的债权有价财产。三、前述房产及债权有价财产若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差额可变卖203号房。四、解除对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2020年5月7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9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203号房。2020年5月9日,海口中院解除了对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2020年5月12日,海口中院作出(2020)琼01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了21102号房。
还查明,复议阶段,陈经建、刘玉芳主张陈林彬有其他债权有价财产可供执行,但自认无法提供相应证据。陈经建、刘玉芳明确表示复议阶段放弃其中止对203号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同意继续查封203号房且不停止执行,并新主张先处置21102号房及债权有价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差额部分可变卖203号房。复议过程中,本院向陈经建、刘玉芳释明,其关于解除对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及查封21102号房的请求已实现,并询问其是否放弃该两项请求,陈经建、刘玉芳明确表示坚持该两项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经建、刘玉芳的复议请求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第一,海口中院(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虽然驳回了陈经建、刘玉芳的三项异议请求,但海口中院之后已经解除了对陈经建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21102号房,陈经建、刘玉芳的该两项异议请求已经实现,陈经建、刘玉芳对该情况是知道的,但在复议中仍坚持该两项请求,已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第二,本案复议过程中,陈经建、刘玉芳明确表示已经放弃了其中止对203号房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在此情况下,其就该项异议请求申请复议也已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亦不予支持。第三,陈经建、刘玉芳复议请求查封陈林彬的债权有价财产,以及先处置21102号房及债权有价财产、若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差额部分可变卖203号房,其该两项复议请求在执行异议中并未主张,陈经建、刘玉芳径行在复议程序中主张该两项复议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亦不予支持。第四,(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陈经建、刘玉芳的三项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但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海口中院在(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作出后解除了对陈经建的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21102号房,陈经建、刘玉芳的两项异议请求已经实现且陈经建、刘玉芳在复议阶段放弃了另一项异议请求,但这不能证明(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经建、刘玉芳的复议申请,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绪海
审 判 员   林 岱
审 判 员   周 磊
 
二○二○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理文
书 记 员   陈丹婕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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