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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公安厅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4-18 > <来源:天涯法律网 >



2019年9月4日印发执行2021年7月21日第一次修正)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发[202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具体要求,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等法律规定,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和海南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决定,就我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若干问题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为(共8个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案件。一个刑事案件涉及数个罪名的,根据主罪确定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7号)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十六条“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为(共11个罪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的与侵犯知识产权(含植物新品种)犯罪竞合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案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规定的与侵犯知识产权(含植物新品种)犯罪竞合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第二条  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第三条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等规定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发生在海南省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二)发生在海南省三亚市、东方市、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三)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或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维持不批准逮捕复议决定提请复核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复核。

(四)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

(五)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应检察职责。

(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受理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应退回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一)发生在海南省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发生在海南省三亚市、东方市、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

(三)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四)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五)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受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应退回报送检察机关。

第五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决定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法律适用、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

(二)办案单位对需要集中羁押的被告人,由海南省公安厅根据看守所实际关押能力办理异地羁押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组织保障

各相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选派业务骨干相对固定地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和审判工作,以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执法水平。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意见施行后,除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外,海南省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三)本意见施行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以前作出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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