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东方法院成功协调原告李某、林某、王某、文某、文某等5人诉市人民政府土地赔偿案件,5名原告获得市政府行政赔偿款754800元。
据了解,上述5名原告人分别于1993年4月8日,依法取得位于八所镇新民路西区的一块宅基地,面积各240平方米。该宅基地经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证书,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为完成市委旧楼装修及礼堂改造工程,将原由东方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该项工程改由东方市城富开发总公司续建,并将原划给滨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213亩土地划拨给东方市城富开发总公司用于抵偿该项工程的投资。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在征用213亩土地中包含了原告等人的宅基地。
片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城富开发总公司已将该片土地转让给城市居民作为建房用地。由于原告文某等5人要不到宅基地,便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诉,要求解决宅基地的补偿问题。2008年4月22日,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文坚等13户居民宅基地被征用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后因是政府领导的变动导致补偿事宜拖延。2009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被告未作出行政赔偿。为此,5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赔偿其土地款人民币78万元。
2010年6月,本院受理上述5名原告诉市政府土地行政赔偿案件,庭审后,院长张柏桢、副院长符致俊一起听取合议庭对案情的汇报,找问题、查原因,主动与市政府协调,多次上门汇报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表示一定大力支持法院审判工作,要政府协调的,一定主动配合法院的工作,市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处理历届政府遗留土地赔偿问题,该赔的,一定要赔偿,市政府要带头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好二中院行政审判会议精神,为构建平安东方、和谐东方,起带头作用。
为确保5名原告的合法权益,东方法院按照市政府对该案处理原则与市政府相关职能协调,同时,也多次做5名原告的思想工作,争取与市政府协调解决,由于本院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不厌其烦做双方协调工作,一起拖了11年的土地赔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有效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