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东方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三家镇红草村委会(以下简称“红草村委会”)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感谢东方法院在审理其诉被告海南某农业公司、文某、张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公正裁判,为红草村民办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该案的处理对今后的东方市农村土地承包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且得到东方市委书记的充分肯定,要求将该案例印发全市各乡镇、村委会,让村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96年10月30日,红草村委会与文某、张某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红草村委会将冲罗坡田的3000亩土地发包给文某、张某造林和发展所有短期经济作物,承包期限为50年。2003年8月8日经红草村委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并经东方市三家乡人民政府批准,红草村委会、文某、张某及某公司签订《转包协议书》,同意将文某、张某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某农业公司用于造林。转让土地和林木后,某农业公司将文某、张某种植的林木砍伐完,再重新在转包土地上种植林木3820亩,争议地实地丈量面积为3997亩。由于转包后,某农业公司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明显超过转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原约定的土地承包金过低,租期过长,且一直未向红草村委会上缴土地承包金,引起了红草村民极大不满,多次到市委上访。今年6月,红草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农业公司退还红草村委会多占的林地,赔偿经济损失60多万元,将土地承包金从每亩每年2.38元提高至100元;文某、张某支付30万元给红草村委会作为土地流转增值费。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红草村委会与被告文某、张某签订的《承包土地合同书》和被告文某、张某、被告某农业公司签订的《转包协议书》为有效合同。被告文某、张某、被告某农业公司签订的转包协议约定是转包面积为3000亩,但某农业公司现使用的土地面积实际超出了约定转包面积820亩,另外,转包的期限过长,同时没有约定转包的土地租金,只有管理费每年8元的约定,明显存在土地“三过”的问题,显失公平,被告某农业公司应退还820亩给原告红草村委会。被告某农业公司使用的土地虽然是合法转让取得,但是至今没有向原告红草村委会支付过土地租金,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应赔偿红草村委会的经济损失。随着利用土地资源的不断升值,原告红草村委会与被告文某、张某原先约定的土地租金相对于现在偏低,但当时的生活水平及土地的利用价值也低,现原告红草村委会要求提高土地租金,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东方市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被告某农业公司应从今年11月起,按每亩100元土地租金支付给原告红草村委会,并每满5年每亩承包金递增10元,除了退还820亩给原告红草村委会外,土地租金按实际使用面积3000亩计算。据此,东方法院判决,被告某农业公司退还多占土地,支付土地管理费,按每年每亩100元(按3000亩算)向原告红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承包金,并从2010年11月1日起算,每满5年每亩承包金递增10元。被告文某、张某向原告红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转包增值费30万元。
今年以来,东方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保障东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通过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营造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氛围,努力促成信用机制的形成。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力度,尤其是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从司法的角度维护农村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三过”问题的案件,东方法院依法判决土地承包方提高土地租金,退还多占用的土地,并支付土地流转的增值费用。此案的及时依法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