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春节前夕,东方法院快速调解一起涉农案件,切实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利益。
案件的起因是,1月19日,我市八所镇小岭村村民李某与吉林省瓜菜老板张某签订了一份《购买玉米合同书》,双方约定从1月25日至31日,张某以2.85元一斤的价格购买并采摘完李某地里的玉米,并支付了押金10万元。27日,张某以李某在1月25日没有给其采摘玉米为由,拒绝发货由此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8日下午遂一起到法院请求处理。
东方法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立案庭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主张对方当事人只收购了4万斤玉米,地里尚有9万斤没有采摘,再过几天春节到了,玉米成熟了,没人收购,损失非常大,对方应予赔偿;张某则称,由于对方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分别于1月25日、28日、31日给其发货,现在只能在收4万斤玉米左右,不能再履行合同。在了解双方的诉求后,立案庭法官给双方当事人分析合同书中的瑕疵,并结合法律规定指出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农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近年来,东方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角度出发,在审判工作中坚持“诉调对接、调解优先”的原则,针对涉农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调解原则。涉农案件由于涉及面广,错综复杂,如法院处理不慎,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院在处理时,往往注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工作,在保证农民利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和敦促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