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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院快速办理第一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发布时间:2011-07-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只要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也可具有强制执行力了 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费

近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快速办理了该院第一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6月20日,三亚永平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在打捞过程中,不慎抛落了海事1018号船锚,导致梁胡珍的丈夫苏某溺水身亡。东方市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主持调解了这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三亚市永平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梁胡珍人民币53.5万元。之后,双方当事人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赋予该《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东方市法院立即予以立案审查,并于当日发出该院第一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自此,若三亚市永平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这份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梁胡珍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梁胡珍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海南省司法厅,结合海南实际,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意见》。这两个文件是东方法院办理这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主要依据。

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以往,作为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其由于缺乏强制执行力,使得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两个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人民调解协议能够通过一定的审查程序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只要一方当事人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提出确认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法院就可以受理。但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确认身份、收养、婚姻关系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在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法院通过不公开的听证进行司法确认。一旦法院作出确认决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