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王小娟 李婕 )东方法院根据省高院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推进行政诉讼简易审试点工作,2011年全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6件,将行政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从试点前69天降到试点后的46天,最短的仅为10天。通过一年的摸索和大胆实践,在优化行政纠纷化解机制,促进行政诉讼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方面迈出了坚定的步伐,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繁简分流、简化程序、便利诉讼是简易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因。东方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于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分流出来适用简易程序,并加快案件移交到行政庭承办法官手中。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审理程序选择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当事人提出异议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理由成立的,即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如果当事人放弃答辩期间或同意要求快速审理的,行政审判庭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在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基础上,适当简化庭前准备及庭审等阶段的手续和程序。同时东方法院也积极推进适用调解程序的试行,改变了以往调解程序仅适用行政赔偿案件的单一性,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协调化解官民矛盾,致力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2011年,原告曾水月不服被告东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是东方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行政诉讼简易案件。东方法院立案审查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较清楚、处罚数额较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时,经过法官的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10天,成功化解了行政纠纷。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能有效解决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少的问题,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和能力。但由于尚在试行阶段,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健全以及行政审判工作自身的特殊性,独任审理的法官容易思考不全面、法律认识单一等原因,所作出的判决可能面临上诉和改判的风险。可见行政案件简易审对独任审理法官的要求较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要不断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纠纷化解能力。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是推进行政审判改革的一大特色,东方法院在试点过程中要不断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并且也要通过加强司法改革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教育,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做好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努力促进行政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推进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