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东方法院判决一起因精神病 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3-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赵冬生 刘山石)近日,东方法院感城法庭对一起精神病人砍死一人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精神病人高某通的监护人高进京赔偿三原告陈某剑、陈某畅、陈某柳各项经济损失987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28732元。

2010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陈某康与被告高某通的弟弟高某才等四人到被告家的平房顶上睡觉,恰逢高某通精神病发作,一刀砍中陈某康致其当场死亡,其他三人见状急忙跳下逃走。

2011年5月9日,被害人陈某康的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作为本案的原告向法院起诉高某通的大儿子高进京和其胞弟高某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4880元、丧葬费12467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计257347元。

经鉴定,高某通在行凶杀人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另查明,精神病人高某通的妻子已死亡,有三个儿子,大儿子高某京已成家,其他两个儿子还未成家。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高某通在本次作案中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妻子已经死亡,故其子女是法定监护人,高进京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高某通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而高某同不是高某通的法定监护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陈某康年仅十九岁就死亡给其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创伤,但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遂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10年-2011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和法定监护人高进京的经济承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中,精神病人家属疏于履行监护人义务,造成这样的惨剧发生,最终自身也承担了沉重的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下,如果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一旦病情发作,很容易伤及他人,法官建议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严格履行监护人义务,避免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