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东方法院切实从群众实际利益出发,以高效优质的司法作风、热情耐心的工作态度,成功调解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到开庭,再到调解结案,并当场履行,仅仅用了不到两天的时间,又快又好,做到案结事了,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2月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一车价值13万元的“圣女果”,起点为东方,终点为北京,发车时间2012年2月5日,到达时间2012年2月8日;全程总运费26000元,由被告预付13000元,货到地点付清剩余运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启程。当车行至海南西线高速公路澄迈入口往海口方向2公里处时,原告发现车上所载“圣女果”发生倾斜,于是将情况通知被告,被告也立即叫工人到了现场。当重新整理货物时,被告提出车上的“圣女果”保鲜效果不佳,要求原告返回东方对“圣女果”重新冷藏后再启运。随即,货物被运回了东方。然而当车到达东方大坡田村冷藏库后,被告却拒绝卸货,并提出是因为原告没有为货物安装夹板,才造成“圣女果”保鲜效果不佳,现已不能重新冷藏,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是因为得知北京“圣女果”行情突然不好,借故扣车,有意扩大损失,故向东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东方法院立案时,了解到该案涉及长途货运车辆,并且原被告都是从外省来东方做水果货运生意的商人,如不能及时解决双方纠纷,将会增加诉累,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损失。院领导高度重视,决定迅速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案于2月13日立案,并定于第二天下午开庭。立案当天,分管副院长符致俊安排民二庭承办法官郑海雄立即前往东方大坡田村冷藏库向当事人询问案情,做庭前调解,但由于双方对责任划分及损失赔偿额分歧较大,调解不下,同时被告还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赔偿13万元的损失。而后,该案于2月14日按期开庭,在庭审的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再次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原告来说,货运车辆不能及时开走投入运营,每天损失都在扩大;对被告来说,一车“圣女果”因不能重新冷藏均已坏掉,损失已无法挽回,希望双方都能站在对方立场上考虑,各让一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损失扩大化。经过一番调解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互相妥协,握手言和,原告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告20000元;原告庭审后立即将货车从被告处开走。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校: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