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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花梨树)案
  发布时间:2012-03-1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东方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花梨树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博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永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随案扣押的赃款25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4月,被告人李博其得知市委大院招待所原职工宿舍后面种植一株花梨树,便让被告人张永安联系花梨树主人。张永安找到自称是花梨树主人的郭某夫妇(另案处理)及管理者郑某夫妇(另案处理),最终三方商定买卖价为26万元。同月,郭某向市林业局提出移种申请,经该局审查并同意采挖后上报省林业局。同年5月19日,海南省林业局下发《关于同意移植花梨树的批复》,同意对该树采挖移植,同时要求东方市林业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采挖和运输手续,并加强技术指导,确保林木移植成活,以防止乱采滥挖珍贵树木的发生。同年6月9日,市林业局签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

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李博其雇来四名挖树工人,在给郭某夫妇、郑某夫妇交付完26万元“买树款”后,进入市委大院对该树进行采挖,顺势将树锯成三段,装上货柜车运往海口。尔后,将三段花梨树卖给他人得赃款12万元。

另查明,该被采挖的花梨树系80年代初原东方县委招待所从华南热带农业科学研究所运回树苗种植的,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东方法院认为,俩被告人李博其、张永安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花梨树采挖后锯成三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今年2月29日,东方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正式将黄花梨定为东方市“市树”。东方法院通过公开宣判此案,有针对性的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让更多的公民知法、守法,保护珍贵植物资源。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