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网讯(李婕 吴宗哲)近日,经过东方法院民二庭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成功调撤一起涉诉群众近40人,涉案金额高达590余万元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水流东园”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大坡某村内,高坡某水库西侧,面积约为150亩。1993年12月,东方市八所镇大坡某村委会将该地发包给陈某、杨某使用,承租期限70年,而后该地上种植了树木。2005年10月,陈某、杨某根据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又将该地转包给符某、张某、柳某三人经营管理。2011年7月,东方市政府征用了“水流东园”土地中的107亩作为政府储备用地,并向东方市八所镇大坡某村委会支付了500多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与地上物补偿费)。随后,大坡某村委会向符某、张某、柳某三承包户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共计400余万元。而原告东方市八所镇大坡某村第九村民小组认为,被市政府征用的“水流东园”土地中有73亩为其村民小组的自留地和开荒地,应分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遂将大坡某村委会和符某、张某、柳某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俩被告归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593万元。
这是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原告一方为有40余名成员的村民小组,同时案件诉讼标的较大,必须要谨慎处理。东方法院受理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民二庭关远平庭长承办案件并担任审判长。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大坡某村第九村民小组所提供的证据很难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证据明显不足,极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且败诉的后果,并且还要负担高达数万元的诉讼费用。
于是承办法官积极找到原告方进行认真沟通,释明有关法律问题,做好解惑答疑的思想工作,最后大坡某村第九村民小组表示愿意和大坡某村委会就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自行充分协商,
寻求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有效缓和、化解矛盾纠纷。而后,原告大坡某村第九村民小组向法院提出了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农村承包土地存在权属不明、约定不明、界限不明等情况,在征地过程中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造成涉农土地案件高发。为此,东方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