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东方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致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判处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的父母及事故的次要责任方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2011年5月2日晚,被告人吉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后座超员承载被害人杨某、林某兰、林某玲三人从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开往二甲村方向。恰遇李某无证驾驶的一辆农用拖拉机因线路故障临时停放在路边修理,被告人吉某途经该路段时,未注意路面状况,撞上该拖拉机的车体后倒地,致乘车人林某兰当场死亡,杨某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林某玲和被告人吉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吉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林某兰、林某玲不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吉某的父母与杨某的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杨某的家属主动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其给被害人林某兰、林某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有一定过错,负次要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案的被告人吉某今年刚满17周岁,在花季的年龄,却因为无证驾驶摩托、无视交通法规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给多个家庭带来了极大地的痛苦和伤害。被告人及其家属虽有无尽的后悔和自责,但也为时已晚,无法弥补。在郊区乡镇,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高发,应引起社会的共同关注。一是监护人要增强安全意识,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制止子女无证驾车;二是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三是通过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