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余德厚 赵冬生 赵高平)近日,东方法院对东方市某村委会原主任邓某、原文书梁某、村民黄某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万余元。
2011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邓某听村民报告称被害人梁甲雇佣两部挖土机在虾场附近进行排污管道施工挖到海防林,于是带领被告人黄某等10名村民到现场阻拦施工。第二天上午,被告人邓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让其用广播煽动、组织村民到虾场讨要说法及阻止挖土机施工,随后该村几十名村民到现场闹事要求虾场负责人梁甲赔偿处理问题。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部分村民冲上虾场办公楼进行打砸物品,殴打被害人梁甲及虾场工人廖某,且拿走虾场部分财物。经鉴定,梁甲构成轻伤;廖某构成轻微伤;被毁物品价值7709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梁某身为村委会干部,纠集被告人黄某等村民闹事,致他人轻伤及财物损毁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轻伤及财物被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3210元、被毁物品损失7709元,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一定要在思想上树立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出现矛盾纠纷,一定要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不合法手段,否则只会导致矛盾加剧,引发刑事犯罪,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