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婕)近日,东方法院对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委会原主任符某雄、原书记卞某明、原副主任卞某朝、钟某雄、原会计张某吉、原出纳汤某荣、原文书王某科、原委员卞某海及村民汤某雄9人受贿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符某雄、卞某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89244.8元、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符某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符某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某吉、卞某朝、汤某荣、王某科、卞某海、钟某雄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汤某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符某雄等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给予符某雄等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符某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小部分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明、张某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朝、汤某荣、王某科、卞某海自首,且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朝劝说汤某荣到侦查机关投案、退缴赃款,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雄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并且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雄按照张某安的指示给予他人财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符某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被告人卞某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卞某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汤某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卞某海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钟某雄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汤某雄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