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时报讯(记者陈启杰 通讯员李婕)12月18日至20日,东方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详细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用3天时间顺利执结两起案件,依法有效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尊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4年5月20日,陈某与感城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许可使用合同书》,合法取得感城镇第二期住宅小区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355.3平方米。今年2月15日,林某雇铲车到上述宅基地上开挖,准备下地基、建房。陈某立即制止,并向镇政府反映且报警,但林某拒绝参与处理纠纷,继续施工。陈某遂向法院起诉。4月28日,该院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陈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地基,恢复原状。由于林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陈某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该院及时向林某送达了限期拆除侵权所建地基的执行通知书。承办法官马忠诚也多次找到林某做思想工作,明确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林某置之不理。12月18日,该院果断出动执行局和法警队的10余名干警,在感城镇政府、感城边防派出所协助下,开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当天,林某经合法通知,仍然拒不到场。在执行局局长陈普的一声令下,一部挖掘机和一部推土机开始实施强制拆除。经过两个多小时努力,林某在陈某宅基地上所建的侵权地基被彻底清理干净,堆放在地面上的砖块等物也全部搬离现场,土地原状得以恢复。该院对整个过程认真制作现场执行笔录,并进行拍照。陈某对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都非常满意,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使我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0年10月28日,该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吴某债务纠纷一案。同年11月15日,该院向周某、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2人在五日内履行(2010)东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杨某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96万余元。
由于周某、吴某未能按时履行义务。该院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扣其工资,并对吴某采取强制措施,拘留15天。2011年1月,该院依法查封了周某、吴某位于东方市八所港南生活区的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在查封过程中,案外人叶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他已从2名被执行人处购买了这套被查封房屋。该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吴某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给案外人叶某违反了政策性住房的有关管理规定,房屋也未过户登记。叶某虽然实际占有该房屋,但没有取得所有权,执行异议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随后,该院执行局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了委托评估和拍卖。
今年6月,孟某通过拍卖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但案外人叶某的亲戚郭某、裴某仍居住在里面,不肯搬离。该院执行局局长陈普带领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该房屋做郭某、裴某的思想工作;并对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价格评估;同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郭某、裴某于2012年11月28日前搬出家具腾空房屋,但郭某、裴某无动于衷,态度蛮横,甚至发出威胁的狠话。
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决定于12月20日进行强制执行。为确保执行不出差错,尽可能消除突发事件发生的诱因,院党组专门召开会议,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黄翰绅为总指挥的强制执行组织领导小组,并在执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向市委政法委汇报。与此同时,执行法官仍然不放弃对郭某、裴某进行说服教育,并邀请港西派出所民警一起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12月19日下午,裴某主动来到该院,在执行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与孟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裴某于20日自愿腾空房屋,孟某以3万元价格购买其屋内的全部家具及家电。12月20日上午,双方顺利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至此,该案终于得以圆满地执行完毕。
今年来,该院执行局始终坚持“以说服教育为先、强制执行为辅”的原则,准确把握被执行人的心理,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尽最大可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让“老赖”胆颤,赢得了当事人的褒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