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东方法院执行局经过认真研究制定执行方案,详细进行风险评估,顺利强制执行一起涉及47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纠纷。当天上午,历尽三个多小时,八台铲车强制清除了被执行人陈某等35人侵权种植在申请执行人许某19.54公顷承包地上的小叶桉树等附着物,恢复了土地原状。整个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及围观群众情绪基本稳定,未出现围攻、妨碍执行等情况。
1999年4月15日,许某与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委会签订两份《承包土地农业开发性合同书》,合法取得某村漏木塘岸坡地和山嘴坡地面积共470亩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期限30年。2010年4月,许某将承包地所种植的芒果树全部砍掉,准备改种其他经济作物时,陈某等35名村民以该承包地是其开荒地为由,强行在许某的承包地上种上红薯等农作物及小叶桉树。同年10月,许某动用铲车将陈某等35名村民种植的红薯等部分铲掉,遂引起双方纷争。2011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1)东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等35名村民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将其种植在许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自行清除。陈某等35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某等35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许某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案由执行局局长陈普亲自承办,及时向被执行人陈某等35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组织执行员到现场进行详细勘查,查明涉案承包地上种植的小叶桉树较多。考虑到案情复杂,涉及的被执行人数众多,执行法官多次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在执行通知书的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或执行和解,并明确告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但陈某等35人仍无动于衷。由于本案强制执行涉及到砍伐小叶桉树,执行局经研究决定,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于2012年12月3日向东方市林业局发出申请办理采伐手续函。2013年3月18日,市林业局批准同意采伐。而后,执行局详细地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多措并举确保执行不出差错,尽可能地消除突发事件的诱因。经过精心组织准备,4月19日上午顺利对该案强制执行完毕。整个过程制作了现场执行笔录,并进行拍照。依法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许某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尊严,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