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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伤事故赔偿款被占 法院助孤儿寡母法律维权
  发布时间:2013-12-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 丈夫不幸工伤事故遇难,施工单位支付的赔偿款却被他人占有。为了拿回应得的赔偿份额,尚未走出丧夫痛苦的赵某影不得不带着一双年幼的儿女走上法律维权之路。10月29日,该起不当得利纠纷经东方法院执行局顺利强制执行完毕,母子三人终于领到了50万元的赔偿金。

2012年12月24日,赵某影的丈夫王某振在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东路污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施工单位赔偿给死者家属的80万元,由王某华代为领取后全部转入王某雪的账户,而未交给死者家属赵某影等人。赵某影等人追讨无果,遂向东方法院起诉,将王某华、王某雪告上法庭。

东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影、王某美(死者的女儿)、王某能(死者的儿子)、王某清(死者的父亲)、符某常(死者的母亲)系死者王某振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享有领取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被告王某华从施工单位领取80万元死亡赔偿金后,拒不交给原告赵某影等五人,而是转交给第三人王某雪,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遂于2013年8月2日判令被告王某华、第三人王某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赵某影、王某美、王某能、王某清、符某常工伤事故赔偿款8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华、王某雪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赵某影及子女孤儿寡母三人于9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东方法院高度重视,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立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雪账户中的50万元,在审判阶段诉讼保全的冻结期限即至,于是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又迅速采取执行措施,续行冻结该账户三个月。

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华、王某雪同意将80万元返还给赵某影、王某美、王某能、王某清、符某常;但申请执行人赵某影与婆家对80万元的分配及一对年幼子女份额的管理问题有较大争议;且80多岁高龄的死者父母王某清、符某常又未向法院申请判决的强制执行。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老人情绪的角度出发,执行局副局长杨宗标及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对赔偿份额的分配、子女抚养、财产管理等问题进行法律释明,赵某影与婆家终于自愿达成了赔偿金分配协议:赵某影母子三人分得50万元赔偿款。

而后,东方法院依法及时将执行到位的赔偿款及利息50余万元划拨至赵某影母子三人的账户中,切实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