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黄某系临高县人,在承包东方市边贸城开发范围内的土方平整工程后,由于疏忽大意未告知工人具体施工要求,造成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日军侵琼八所死难劳工纪念遗址”中的“劳工监狱”严重损毁,使文物遭受重大损失。日前,东方法院认定黄某犯过失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7月19日,黄某借用海南高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方市万驰国际边贸城有限公司签订边贸城开发范围内的土方平整合同。合同约定,按要求保留“劳工监狱”(平移),周围土方按技术要求平整。签订合同后,黄某雇佣张某等人施工,而未告知地上的“劳工监狱”要保留(平移)。8月19日,张某在平整土地时因不知情用挖机拆除了其中一间“劳工监狱”,造成该“劳工监狱”西面的围墙和屋面被推毁,屋面钢筋折断,屋面部分钢筋外露,砖头倒地,屋面被损坏面达三分之一,修复难度较大,文物价值大降低,社会影响严重。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日军侵琼八所死难劳工纪念遗址”位于东方市八所港南面滨海地带,该地带被东方市政府开发为东方边贸城,遗址中的两间“劳工监狱”属于边贸城开发范围。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因疏忽大意没有告诉具体施工人员按要求保留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劳工监狱”(平移) ,导致在施工时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后果 ,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鉴于案发后,黄某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作出上述判决。
(东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