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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林员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二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12-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周某原任东方市林业局护林员,以自己的名义将其管护林区林地承包给许某用于种植香蕉,造成林地大量毁坏。12月2日,东方法院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2月,从事护林工作的被告人周某介绍被告人许某承包大广坝库区边猕猴岭林场码头东侧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属于周某管护范围内的公益林地)用于种植香蕉,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许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签订合同后,周某、许某两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于2011年3月擅自雇请挖车毁林开垦。在开垦过程中,东河林业站的技管员和护林员等人多次上前制止并告知该林地是国家重点公益林地,但周某、许某不听劝告继续开垦,后占用该地种植香蕉。经评估,被开垦的林地面积为200亩,被毁林的林木蓄积量为48.4187立方米,被毁坏的林木出材量为26.2303立方米,被毁林木株数为9427株。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许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2012年至今,东方法院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8宗9人。随着土地增值,该类型案件体现出上升势头,通常表现为一些被告人利用管理国有或集体土地之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发包给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东方法院以大量“以案说法”的形式,通过严厉打击侵占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和制度的意识,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东方市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