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 近日,东方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利、王某和、王某胜非法占用林地修建高位虾塘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王某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和、王某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4-6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王某和、王某胜三兄弟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经商议后共同出资将其胞嫂张某燕承包的东方市四更镇四必村面前海坡地共41.9亩修建为七口高位虾塘,使该林地植被生长条件受到严重毁坏。后被东方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被告人王某利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东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又伙同被告人王某和、王某胜继续修建没有建好的七口虾塘。2012年7-8月完工后,三被告人将建成的虾塘出租给他人管理、经营。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王某和、王某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利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和、王某胜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某利因非法占用林地被取保候审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与被告人王某和、王某胜修建没有建好的七口虾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应小于其他被告人。根据被告人王某和、王某胜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近年来,随着土地增值,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案件体现出上升势头,通常表现为一些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通过严厉打击侵占农用地的违法行为,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政策和制度的意识,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