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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城投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受贿、滥用职权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4-06-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6月20日,东方法院对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东方市八所中心渔港项目工程、东方市解放东路道路工程、东方市八所城区污水管网工程等项目的建设、进度款拨付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3900元。以上贿赂款全部被李某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李某在负责东方市八所中心渔港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没有认真审查工程竣工的验收材料,明知工程质量不合格,达不到设计要求,擅自同意八所中心渔港东港区港池航道疏浚工程验收合格,导致多计工程量,多付工程款,且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港池、航道无法使用,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向有关部门退缴了全部赃款。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3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线索的情况下,主动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