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4年上半年,东方法院审结职务犯罪案件共38件72人。其中,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14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23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6人,适用缓刑14人,免于刑事处罚5人。
近四年来,辖区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案件类型比较单一,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四种类型为主。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比重大,分别占63.16%和28.94%。二是涉及的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从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向农村基层组织、卫生部门等扩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私分公共财产构成犯罪的情况明显增加,其中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案件占58.82%。三是窝案、串案所占比例增加,群体化特征明显,占50%。四是涉案金额增加明显,特别是个别涉农村土地案件,数额特别巨大超过千万。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在审理犯罪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案件中,因法条陈旧,可操作性降低,有些案件在量刑上不能准确把握,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量刑不平衡。二是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因《刑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够完善,法官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及“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认定难以把握。三是对“视为自首”情节的认定难。法院让侦查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说明“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的罪行,是否属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但侦查机关通常以举报材料保密为由,大都不予提供。四是个别案件定性难。由于涉案人员非法获取财产的手段不断更新,使得案件的侦破过程曲折,难以获得直接有力的高位阶证据。五是个别案件因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及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未能全面、客观地开展调查,致使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影响审理进程。
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经验:一是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职务犯罪审判做到坚决和谨慎并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二是及时向当地党委、政法委、纪委汇报职务犯罪案件,全面了解案件线索的获得过程、被告人犯罪的背景、主观恶意及悔罪态度等,有利于全面把握案件,做出合法合理的裁判。三是及时将符合上报范围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案情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上报上级法院,得到业务上的指导,使职务犯罪的量刑做到基本平衡。四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邀请社会大众参与旁听庭审,接受社会各界对法庭庭审的监督,推进阳光司法,增加司法公开透明度,有利于规范庭审活动,充分发挥庭审作用,以公开促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