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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诉讼中过世 东方法院先予执行20000元 解遗属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14-10-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某系来自于广西的农民工,在东方市三家镇为被告乐东某农业发展公司管理香蕉。2013年4月3日,原告李某在工作中受伤,双方由此发生劳务纠纷。今年7月,原告李某向东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乐东某农业发展公司支付劳务报酬4632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不幸意外去世。原告的妻儿及父亲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因家庭经济困难,无钱安葬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先于执行申请。东方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遗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于执行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裁定被告乐东某农业发展公司先于执行20000元。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于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劳动报酬及其它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以解决生产生活之需要。

东方法院将先于执行等作为司法便民为民的一项有力举措,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审查受理,及时作出裁定,及时执行到位,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得到群众的好评。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