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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或恋爱为手段骗钱 一男子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4-10-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曾某是一小包工头,2002年与广西籍女子杨某交往生活,已生育有两儿子,但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又先后与3名女子虚假结婚或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297100元。近日,东方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被告人曾某与三亚籍女子麦某认识,假借要结婚而与之交往,取得信任后,以工地需要购买器具等理由从麦某处骗取6000元。2009年,被告人曾某和东方籍女子苏某认识,因看中对方的家庭条件,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曾某以在昌江县、东方市、保亭县等地承包工程为由,骗取苏某及其亲属28万元。2010年5月,苏某与曾某失去联系,意识到曾某是借婚姻的名义骗钱,向东方法院起诉离婚。2011年4月25日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5月,被告人曾某通过QQ认识广西籍女子谢某,并与之确定恋爱关系,而后以工地急需资金或广州进服装为由,骗取谢某及其姐姐共计11100元。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与对方结婚及恋爱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7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被告人曾某表示服判。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