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蒙慧)东方市八所镇浪沙街一户人家在与邻居共用的通道上自行建起围墙,引起纠纷。近日,东方市法院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未按判决自行拆除的砖墙进行强制拆除。
据了解,原告符某晓与被告符某成系亲戚关系,2006年共同出资买下浪沙街一块585平方米的宅基地,双方约定自西向东预留3米宽作为共用通道。该通道将地块一分为二,原告使用南面地块,被告使用北面地块,两家各自建房居住至今。2013年,被告与原告的姐姐符某玉签订《门前三米公路协议书》,将3米通道划分每家1.5米各自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便在本是通道的1.5米宽地上,建起了高约2米、长约15米的砖墙。原告不同意其姐与被告所签协议,认为被告所筑砖墙严重妨碍原告一家出入通行,遂向法院起诉。
经审查,东方法院认为,所谓《门前三米公路协议书》并非原告本人签署,应为无效,道路应保持原有的畅通,判决被告拆除两家之间通道的砖墙,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5000元。判决书下达后,被告迟迟未能按判决要求拆除围墙。2014年11月13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