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李婕 赵冬生)近日,东方法院采取多项措施,促成首例见义勇为人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和解,舍身扑火救人的英雄杨标终于拿到补偿金63.5万元。
据了解,2013年2月11日,正值大年初二,胡某山与其子胡某云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胡某云一时冲动,用汽油泼洒在家中二楼并点火。杨标与苏某辉、苏某兴等村民闻讯前来施救,杨标用身体撞破玻璃窗,救下了胡某云等人,结果自己全身烧伤达90%。
事故发生后,经多方救助,杨标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造成了伤残的严重后果,一直住院治疗。截至2013年7月4日,住院治疗费已高达94万元。杨标及其家人难以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陷入经济困难,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标行为属见义勇为。胡某山夫妇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杨标舍身救火,避免了他们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失,因此是法律规定中的受益人,故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依法判决胡某山夫妇支付经济损失补偿款82万元。胡某山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胡某山夫妇未履行生效裁判,2014年7月11日,杨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东方法院及时向胡某山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积极了解两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对胡某山名下一幢五层宾馆予以查封。同时,执行法官到乐东找到外出打工的胡某山夫妇,但两人仍不愿主动履行补偿义务。东方法院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对查封宾馆启动拍卖程序。
在拍卖公告发出前,胡某山夫妇表示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居中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近日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胡某山夫妇当场支付杨标63.5万元补偿金,剩余20万元在一年半内分三次全部付清。
据了解,东方法院在对杨标案的审理和执行中,一方面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英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鉴于杨标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已分三次向他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让“英雄流血不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