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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 老赖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6-08-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郑晓萍 陈凤羽)一起民事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老赖”邓某仍不肯还钱。近日,东方法院认为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判决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和陈某多次到包某的肥料店赊购肥料农药,因邓某与陈某拖欠货款未还,包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邓某、陈某偿还其货款。2013年9月22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偿还包某货款172052元、邓某偿还包某货款17020元、陈某与邓某连带偿还包某货款36225元。邓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14日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包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同年7月4日至6日,邓某故意取走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市支行账户内的冻结逾期存款44900元,逃避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015年6月10日,本院派工作人员到邓某的家乡调查邓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邓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2016年3月28日,邓某偿还包某买卖合同欠款53245元。4月5日,包某对邓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身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以其在民事诉讼中被冻结之财产执行,但却故意转移人民法院冻结逾期之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偿还债权人包某货款、取得包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执行效果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考验着法院公信力的建立和法院职能价值的实现。该案件的宣判,给那些企图通过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等行为来逃避法律确定义务的“老赖”敲响警钟,不要以身试法,突破法律的底线,因民事纠纷而付出被刑事追究的代价。同时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树立司法权威,解决长期困扰法院司法实践的“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