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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一“老赖”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郑晓萍 陈凤羽)一起民事纠纷,经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老赖”邓某仍不肯还钱。近日,东方市法院认为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决定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邓某和陈某多次到包某的肥料店赊购肥料农药,因邓某与陈某拖欠货款未还,包某向东方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邓某、陈某偿还货款。2013年9月22日,东方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邓某分别偿还包某货款17万余元和1万7千余元。邓某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省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包某申请强制执行,东方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同年7月4日至6日,邓某故意取走银行账户内的冻结逾期存款近4万5千元。2015年6月10日,东方法院派工作人员到邓某的家乡调查邓某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结果是邓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今年3月28日,邓某偿还包某买卖合同欠款5万3千余元。4月5日,包某对邓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东方法院认为,邓某身为被执行人,有能力以被冻结的财产执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却故意转移冻结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某已偿还债权人包某货款、取得包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