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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考验期不服从管理 东方一男子被撤销缓刑
  发布时间:2016-08-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蔡拾梅 郑晓萍)近日,罪犯文某因在缓刑考验期不服从管理,被东方市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3月,文某与同伙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他人财物5900元。后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2015年10月22日,东方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文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东方法院将文某移送东方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文某纪律松散,不服从管理,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导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据此,6月29日,执行机关向东方市司法局书面建议东方法院撤销对罪犯文某的缓刑。

  东方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导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对文某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据了解,被宣告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履行报到、报告等法定义务。如果违反缓刑考察制度,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或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以及违反禁止令等情况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