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男子瞒着妻子将房产送情人 法院判其赠房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6-11-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以案说法

  □本报记者陈敏 肖瀚 见习记者和婷婷

  丈夫陈大发瞒着妻子,花了44.3万元给情人阿丽置办了一套房产,妻子李梅发现后,一怒之下将丈夫与小三以及东方正欣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东方法院一审判决陈大发以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赠与阿丽购房的行为无效。

  丈夫买房赠情人

  同居几天被威胁分手

  今年50岁的李梅比丈夫陈大发大两岁,已经结婚20年的夫妻二人原本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一双儿女也已成家立业。 2014年9月,陈大发来到东方市做生意,经朋友介绍认识了23岁的阿丽,一番交往后,阿丽答应成为陈大发的情人,为了讨好情人,陈大发便以阿丽的名义与东方正欣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购买东方市某小区一套价值44.3万元的住房,并购买摩托车、金项链、戒指等物品共计68000元。

  2014年国庆节,陈大发与情人阿丽入住新房,然而两人同居没几天,阿丽就以种种理由向陈大发提出分手,甚至叫人恐吓陈大发。

  无奈之下,陈大发将事情告诉妻子李梅,妻子一怒之下将陈大发与阿丽告上法庭,请求判决陈大发赠与阿丽购房的行为无效;确认李梅与陈大发对购房合同享有债权;并要求东方正欣公司将该房产过户到李梅和陈大发的名下。

  情人辩称赠与行为有效

  李梅认为,阿丽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情人或妻子的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违反公序良俗,且丈夫陈大发未经自己的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买房给阿丽,其赠与行为无效。

  阿丽辩称,陈大发与东方正欣公司购买房屋的购房款属于陈大发的个人财产,并非陈大发与夫妻的共同财产,陈大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正常的状态下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违法。

  阿丽认为,即使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陈大发也应占有一半的份额。因此陈大发将属于个人的财产即涉案房屋赠与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或部分无效。

  据悉,当初购房时,房款由陈大发用信用卡转账一次性付清,阿丽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东方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已获行政许可,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

  法院判决:

  丈夫赠与行为无效

  东方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陈大发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有财产443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无偿赠与被告阿丽,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背公平原则,故这一赠与行为无效。阿丽一方认为赠与行为有效或部分无效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大发以夫妻共有财产44.3万元赠与阿丽购房的行为无效。

  法官介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梅对陈大发的赠予行为不予追认,应认定陈大发的赠予行为无效。(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法制时报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