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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工人工资17万潜逃17个月 欠薪老板获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6-11-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郑晓萍 陈凤羽)干活付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总有一些无良老板为了私利,千方百计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近日,东方市法院判处无良老板欧阳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3000元。

  2013年6月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与海南某投资公司签订合同,由欧阳某某承建东方某花园部分工程项目。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欧阳某某的工人杨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等陆续在工程项目中施工完毕。2014年1月28日,欧阳某某以抵押的方式向海南某投资公司预借20万元工程款用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但尚拖欠丁某某17400元、黄某某46000元、李某某73000元、杨某某8200元、林某某41180元,共计185780元。海南某投资公司开发建设东方某花园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吴某某与包工头欧阳某某进行工程款结算,结算工程款总额为920900元,减去已付工程进度款889050元和扣除房租及水电费后,海南某投资公司将24154.8元余款结算给欧阳某某,欧阳某某支付给李某某14000元就失去联系,至此,欧阳某某仍拖欠丁某某17400元、黄某某46000元、李某某59000元、杨某某8200元、林某某41180元,共拖欠工人工资171780元。2014年11月17日,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欧阳某某送达《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至2015年12月23日东方市公安局对欧阳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事立案侦查,但欧阳某某一直潜逃在外。

  2016年4月15日,欧阳某某在杭州市被西溪派出所民警抓获。

  东方法院认为,欧阳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