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敏 肖瀚
东方一村干部在管理、发放该村青苗补偿款的过程中,与林业公司员工相互勾结通过少报和瞒报的方式降低征地面积和补偿标准,共同侵吞国家青苗补偿款41.0442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领村民青苗补偿款10.6680万元。近日,东方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任加松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对某林业公司员工谢水安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村干部合谋侵吞补偿款
“给同一个公司的同一笔青苗补偿款,为什么分不同的银行,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分开支付?这里肯定有问题。”一封举报信将一起侵吞征地青苗补偿款的问题揭露了出来,东方市纪检监察机关顺藤摸瓜,揪出了一个“动歪心思”的村支书。
经查,2010年11月,东方市政府开展马岭公墓二期征地工作,征用到玉章村土地共计334.17亩,合计赔偿青苗补偿款204.3674万元。海南某林业公司从2006年起承包该村部分集体土地用于种树,此次征用到该公司承包地青苗面积283.39亩,应赔偿青苗补偿款165.6414万元。
然而,当所有征地补偿款拨付到玉章村委会的账户上时,时任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任加松看到这么一大笔钱,贪婪的心便开始蠢蠢欲动,不甘心将补偿款就这样“简单地”付给海南某林业公司。于是,任加松起了贪念。随后,任加松与该公司代表谢水安勾结,商定由谢水安向公司谎报被征青苗的实际面积为213.17亩,青苗补偿款为124.5972万元。而被隐瞒的70.22亩青苗补偿款合计41.0442万元,则由两人私分。
2011年3月24日,任加松在邮政储蓄银行东方市支行,通过转账的方式给该公司转去青苗补偿款124.5972万元。转完账后,任加松和谢水安到东方市新街信用社,用现金支票将余款41.0442万元领取出来,两人现场私分,其中谢水安分得30万元,任加松分得11.0442万元。2011年4月30日,任加松在某村委会的账上列支发放给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青苗补偿款175.8117万元。
两人原以为此事神不知鬼不觉,然而时隔几年,一封举报信让背后的小伎俩彻底败露。
冒领村民青苗补偿款10万多元
此外,在东方市某生态公墓征地过程中,任加松发现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承包土地时没有把村民符某平原来种植的花梨木铲完,还有一些零星的花梨木,任加松便要求东方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丈量花梨木面积并补偿给种植户。
经过清点丈量,东方市国土局按12.8亩的面积把花梨木青苗补偿款拨到东方市某村委会账户。该款到账后,任加松以符某平的名义,在符某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冒领原本应当补偿给他人的12.8亩花梨木青苗补偿款10.6680万元,并在该村补偿农户领款的明细表上进行登记。
2011年2月25日,任加松将该款从村委会账户取出,后存入其个人账户非法占有使用。
另外,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在东方市某生态公墓一期征地中被征林地面积为17.4亩,按照相关规定,林地成片青苗补偿5845元/亩,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应得青苗补偿款10.1703万元,该村委会向公司员工谢水安足额发放青苗补偿款10.1703万元现金,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登记,但谢水安伙同他人通过隐瞒少报的方式向公司报告政府只补偿3.7800万余元青苗补偿款,随后,2010年10月21日谢水安将3.7870万元青苗补偿款存入海南某林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将剩余的6.3833万元青苗补偿款非法占有。
分别犯贪污、职务侵占罪双双获刑
2015年12月9日,任加松通过其亲属向东方市检察院退缴赃款11.0442万元;2015年12月18日向东方市检察院退缴赃款2万元;2016年5月26日向东方法院退缴赃款7.8341万元;2016年6月6日向东方法院退缴赃款8350元,共计退缴赃款21.7133万元。
东方法院认为,谢水安与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被告人任加松相互勾结,利用被告人任加松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国家青苗补偿款41.044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任加松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国家青苗补偿款10.6680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谢水安身为海南某林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青苗补偿款6.3833万元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谢水安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