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郑晓萍)12月9日,东方法院严密部署,联动各方,顺利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符某贤等四人与被执行人符某亮因0.35亩争议地发生纠纷诉至法院。2015年6月26日,东方法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符某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自行移走争议地上堆放的石头和种植的苦楝树12株,将争议地返还申请执行人符某贤等四人。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符某亮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符某贤等四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东方法院东河法庭与东河镇政府、西方村委会从双方是亲戚的角度,多次做执行和解工作,但被执行人符某亮对抗情绪较大,且被执行人之子符某全曾在双方商量退地事宜时殴打申请执行人符某英,致其受伤。考虑到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符某亮及其亲属有可能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来妨碍执行,东方法院高度重视,由执行局局长杨宗标和东河法庭庭长符壮华实地进行调查,评估执行风险,制定了具体执行方案,对组织领导、执行分工、警力调配、搬运拆除等均作了详细地安排和部署,尽可能地消除突发事件的诱因。经过精心组织准备,12月9日上午,东方法院联合市公安局、东河镇政府、西方村委会,组织80名警力,由东方法院副院长翁克川带队,历经三个小时的努力,将争议地上的妨害物全部清理完毕,依法将涉案的0.35亩争议地恢复原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依法强制执结,彰显了东方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按照省高院开展“执行会战”的工作部署,东方法院将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宣传报道执行工作成效,让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好地支持和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