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讯(罗凤灵 刘霞)“原告东方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与被告东方某实业有限公司、东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东方分公司(以下简称三家石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现在开庭!”12月27日上午,省二中院在东方市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东方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2010年6月,农业公司转包位于东方市大田镇某村的1818亩土地,转包期限为39年。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种植橡胶树1600亩,并在橡胶树地里套种台湾凤梨500亩。台湾凤梨长势良好,2014年10月开始结果,预计2015年3月左右可采收。2014年11月,农业公司发现橡胶树及台湾凤梨的叶片上附着白色粉状物,橡胶树出现叶片枯黄甚至死亡的现象,有些台湾凤梨长出畸形果。农业公司疑因附近石场生产作业扬起粉尘所致,遂向东方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
2015年1月9日,东方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市农业服务中心和热作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1月14日出具《关于台湾凤梨、橡胶树生长受到影响的告知书》。调查意见认为,台湾凤梨、橡胶树叶片上附有粉尘,生长受到影响,不排除石场在生产作业时扬起粉尘所致的可能。
农业公司认为,三家石场加工生产碎石作业时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粉尘漫天飞扬造成环境污染,致其种植的台湾凤梨和橡胶树遭受损害,经济损失达720万余元,遂将三家石场诉至省二中院索求损害赔偿720万余元。
三家石场法庭上辩称,农业公司不能提交充分的鉴定材料,导致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其经济损失无法评估,其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得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明其损失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农业公司也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害事实与石场的生产行为有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农业公司起诉的三家石场都是分别开工生产的,不存在共同实施侵权的行为,其主张三家石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请求法院驳回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大量书证,主审法官在开庭前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本次开庭质证环节主要是针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进行质辩,鉴定人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辩意见后,合议庭将损害金额、生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各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作为法庭辩论的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评议,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