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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院院长开庭审案 东方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
  发布时间:2017-04-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天涯法律网讯(郑晓萍)“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4月6日下午,东方市法院院长黄翰绅敲响法槌,对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当庭作出判决。东方检察院检察长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19时,被告人陈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报废拼装重型货车,搭载被害人梁某乘坐的无号牌挖掘机,行至东方市板桥镇双沟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搭载的挖掘机侧翻,造成梁某死亡及两车受损,被告人陈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与梁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东方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可增加其刑罚;被告人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可增加其刑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院长办案有树立“标杆”的作用,有利于切实提升审判效率和质量,是解决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的一项有力举措。为顺应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趋势,东方法院院长、副院长办案已步入常态化。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东方市法院管理员